编辑同志:
我于2006年7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我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事后,由于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只好自己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三级障碍。请问:公司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内怠于履行义务,个人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及鉴定,各项费用、医疗费等工伤待遇,能否要求公司承担?
江 西 余 琳
余琳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您所在公司应该承担您所提及的费用。
首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次,你有权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次,公司应承担你的损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如果公司拒绝承担上述各项费用,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