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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发展历史回顾(五)

作者:周 超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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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执政的这一时期,我国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20世纪90年代以前,为了与当时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相适应,我国采取了“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1993年,国务院决定实行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这一管理体制加强了执法监察和事故查处力度,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为控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8年3月,全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体制发生重大变革。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属劳动部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职能划归国家经贸委;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察职能划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病防治的职能由卫生部负责;工伤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职能由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2000年1月10日,在原国家煤炭工业局的基础上加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牌子,组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并成立了20个省级煤矿监察局和71个地区办事处,实行统一垂直管理,建立了全国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2001年初,组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国务院于2001年3月17日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员的成员由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委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这一时期既是我国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作用的关键时期,又是我国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八个五年计划与第九个五年计划及“十五”开端的重要时期。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前进中曲折地发展,主要表现在:①各类伤亡事故严重。1998~2000年,全国共发生工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3万9400起,死亡3万8928人。其中:矿山企业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1万3655起,死亡2万3489人;非矿山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2万3550起,死亡1万5439人。②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造成较大影响。据统计,1998~2000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489起,死亡918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271起,死亡5158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这些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纪律松弛,管理不严。一些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提高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利润增长指标,因而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产生大量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屡屡发生。其中突出表现在:非公有制企业增多,国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没有明确的、严格的、具体的法律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基础工作薄弱; 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抵御事故灾害。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三违”现象严重。其中突出表现在: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流动性很大,乡镇煤矿和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大量招收农民工。由于这些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较低,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措施,在生产经营中经常出现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并引发事故。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不够全面、明确,企业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从业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是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不落实。其中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权责分离,安全意识淡漠,只要权力不要责任,对安全生产不重视,熟视无睹,疏于监管。有的官员甚至与企业相互勾结,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使得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有恃无恐,违章生产,草菅人命,连续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影响十分恶劣。
为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这一时期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
1.国务院决定开展“安全生产周”活动
国务院决定从1991年起恢复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此后,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共持续了11年,收到了明显效果。从2002年起,“安全生产周”扩展成“安全生产月”,每年的6月份被确定为全国“安全生产月”。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1991年9月20日,原劳动部颁发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991年11月30日,又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大纲》。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为进一步明确企业必须加强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还明确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1995年11月8日,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发了《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一是进一步对企业生产岗位职工与管理人员分别提出安全教育的具体要求,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二是规定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这是在安全生产领域,首次将倡导安全文化纳入了安全教育制度。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将安全教育和培训进一步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责之中,违者要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规划目标
为了进一步落实《劳动法》中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的规定,1996年4月23日劳动部颁发了《<关于“九五”期间安全生产规划的建议>的通知》,进一步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列入我国1996~2000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目标, 这些具体工作目标内容如下: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安全生产周”活动有效开展率达90%以上。
——安全文化被社会普遍认识和接受,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地(市)、县级主管安全和劳动局长安全管理培训率达90%以上。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机构的资格认证率达100%。
——坚持检测检验单位和检验员资格认可制度,实现100%持证检验。
——企业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新入厂的职工,必须实行厂、车间、班组(岗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对变换岗位的职工,进行相应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以使他们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厂、矿长(经理)劳动安全卫生考核认证率达80%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通过安全生产技术知识考核,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提高领导干部
对安全工作的重视度
1.领导干部必须从“三个代表”的高度来对待安全工作
这一时期,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体系,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方面的重要体现。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三个代表”的高度来对待安全工作,认真解决好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问题、工作方法问题和工作作风问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安全生产决不是一般的生产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党的工作大局。重大特大事故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对发生事故地区和单位的经济发展也会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重大特大事故往往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发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还会酿成社会动荡;重大特大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甚至使群众缺少安全感,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由此可见,安全生产既是经济问题,又是严肃的政治问题。江泽民同志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记,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安全生产上决不能麻木不仁,置若罔闻;牢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展,安全生产越重要,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各方面的关系,把安全摆在生产经营工作的第一位,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安全第一”的理念不动摇。“三个代表”统领安全工作的思想与江泽民同志有关安全生产“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著名论断,以及十六大报告中关于“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都体现了党的领导集体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关注,体现了执政党在实现安全发展上的不断求索。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这一时期,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的又一个重要体现是: 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江泽民同志强调要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1996年11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江泽民同志于1986年在上海市消防工作会议上作的《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他不仅强调了“预防为主”的方针,而且强调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江泽民同志当时作为上海市市长,以身作则抓安全,真正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为各级领导做出表率。江泽民同志还于同年12月23日在上海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作了《从严强化安全工作》的重要讲话,特别强调:“要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1997年5月11日,当时担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榕基同志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传达了江泽民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三点重要指示,即“认真完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且坚决贯彻执行,改变那种纪律松弛、管理不严、有章不循的情况,对责任事故要严肃追查责任者,从严处理。”江泽民同志强调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该包括三层含义:第一,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要有计划地增加安全投资。第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企业在制定有关经营管理责任制中,应明确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职责。第三,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负有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尤其是一些容易发生事故的行业的企业领导干部,应做到江泽民同志强调的“安全工作就是要天天讲,时时讲,一天也不能中断”。
二是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纳入国家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轨道。例如,《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又如,《矿山安全法》第20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法》第14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筑法》第44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更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等等。在这一时期出台的许多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就更为具体。这说明, 这一时期我国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问题已明确成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的一项重要条件。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9月28日转发国家经贸委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简称《基本规范》),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保证实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经理(厂长)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严格考核与奖惩”。当时担任副总理的吴邦国同志也曾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安全生产工作是最基础的企业管理内容之一。基础工作有疏漏,势必影响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基本规范》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明确规定,说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已逐步成为同国际接轨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的一项重要条件。
编辑 林 静

责任编辑:小洋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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