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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途中和朋友吃饭再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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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单位一职工赵某下班回家路上遇到一位朋友,被邀一起吃饭,他便随着朋友回家吃饭。1h后赵某吃完饭,从朋友家出来,又沿着回家路线回家,途中被一辆机动车刮倒受伤。 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广东佛山 朱 羽

朱羽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赵某的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完成上下班行为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尽管赵某开始是在正常下班时间,走在回家路上,但从他遇到朋友,将回家路线转向去朋友家吃饭,表明赵某从下班回家行为已转入处理私人事务,在朋友家吃完饭再回家,应为私人活动结束回家途中,此时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已经不能定义为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施倚

责任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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