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矿山企业近20万个,其中煤矿企业2万个。在这2万个煤矿中,有778座国有重点煤矿,其产量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57%。这些国有重点煤矿都建有自己的矿山救护队,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矿山救援机制,拥有重大、复杂灾变事故处理能力和经验,是我国矿山救护的“主力部队”,为本企业、本地区甚至其他省(区)矿山及地下商场、库房、隧道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然而,占产煤总量近一半的中、小煤矿以及大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大都没有建立救护队,甚至没有救护队为其服务。与《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违背,不符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由于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防线,关系到矿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灾后重建等诸多问题,必须引起矿山企业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小矿山企业或者地理位置偏僻、分散,或者聚集在大矿周边,经济实力、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矿山救援机制的建立有一定的难度,这里有3种救援方式供参考。
1. 政府(团体)方式
在我国部分省(区)、市、县,很早就有政府部门建立矿山救护队的先例。这些救护队属事业单位编制,由政府提供事业、装备、培训、训练等经费,负责区域内的矿山企业和社会事故灾难的救援服务,既解除了矿山企业的后顾之忧,又体现了矿山救护是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的理念。可以充分利用政府资源,来解决企业在这方面的力量不足。
2. 合作方式
若矿山企业不具备单独建立矿山救护队的条件,可以多家矿山企业联合建立救护队,其运作方式可以采取会员制。
会员制方式始见于南非。南非矿山救护中心与矿山企业通过会员制方式形成有机的整体。矿山企业会员分为两类(A、B类),两类的区别是矿山企业是否拥有自己的救护队。救护中心根据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数和产量向会员企业收取会员费,作为其运行经费。正常情况下,矿山救护中心免费为A类矿山企业救护队提供救护队员培训、训练和考核服务。A、B两类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救护中心将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制订救灾方案,调集救护队进行救灾。该中心是一个非营利组织,每年不足或剩余的会员费将列入下年预算或返还会员企业。
3. 协议方式
小矿山企业也可以通过与国家级矿山救护基地、省级矿山救护基地以及其他国有重点煤矿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方式拥有矿山救护力量,协议双方确定并履行救护权利与义务。一般情况下,救护队参与企业灾害处理计划的编制、排放瓦斯、灾区探察与火区启封等,负责协议矿井灾变时期的抢险救灾。矿山企业根据政府确定的或双方协议的价格交纳服务经费。
在这3种方式中,政府(团体)方式有一定的优越性,其经费渠道合理,救援队伍稳定,便于调集并参与行政区域内矿山事故以及其他事故灾难等的公益性抢险救灾。
合作方式具有建设容易,经费有保障,运作合理等特点。但要成立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检查队伍综合素质,审查预(决)算等。
协议方式适用于国有大矿与周边小矿之间的合作。国有大矿的救援力量雄厚,经验丰富,装备精良,可以依托。但运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由于两矿的隶属关系不同,签订协议及缴费过程复杂。若由政府管理或监察部门出面协调,将是一个很好的合作方式。例如,山东省将全省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按地理位置划分给7支国有煤矿救护队,形成了覆盖全省的矿山应急救援网络,建立了矿山应急救援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目前,随着矿山救护有偿服务机制的迅速发展,某些地区由于受利益驱动,存在乱建矿山救护队的问题,建立起来的救护队,收费有余,服务与救援不足。灾变时期拉不出、冲不上,不但救不了人,往往贻误战机,甚至造成救护队员的自身伤亡。为此,无论中、小矿山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拥有矿山救援机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5第2号],矿山救援队伍必须首先获得“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证书”,政府(团体)或合作建立的救护队以及协议救护队的资质等级都应在3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