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有一名正式职工与我单位有口头协议,我公司供销处所有小件来货都由其前往领取,并收取一定的运输费用。2005年9月25日下午3点,该职工驾驶个人机动车辆(长安面包车)前往中铁快运,领取我单位炉条机的立轴。当回到我单位库房后,打开车后备箱门准备卸车时,立轴突然滚落,砸在该职工的大脚趾上,之后立即送省人民医院,被诊断为粉碎性骨折。此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觉得,该职工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看他是否拿报酬。如果单位仅付给他车辆使用费用,而不付人工报酬,那实际上是该职工仍在为单位干活;如果既付车辆费用,也付人工报酬,该职工受伤就不能定为工伤。因为在这一过程中,该职工和单位的关系实质上已成为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