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公司遇到以下2个问题:
1.职工蒋某亲属持村委会出具蒋已于1997年3月死亡的证明,此外再没有其他证明材料,要求公司发给直系亲属抚恤金。
2.职工林某1999年10月随挂靠公司的渔轮出海捕渔途中不慎坠海失踪,由于诸原因社会保险机构一直未认定为工亡,公司仍缴纳其社会保险费。前不久,林某亲属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证实林某死亡的情况下,要求公司发给直系亲属抚恤金。
请问:根据上述情况,企业应发给蒋、林亲属抚恤金吗?若发,应从何时发起?
广西北海 高振理
高振理先生:
来函收悉。
因为公司船员林某出海失踪是1999年10月发生的,所以适用的法规应是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该职工已失踪6年,当下所做的应该是向法院提出职工已失踪6年的报告,再由法院出具死亡结论,方可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至于亲属抚恤金何时发给,《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