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有1名保卫部员工,于2005年8月26日晚7时20分骑摩托车上班,行至离公司大门口200m处,突然受到一个身份不明的歹徒持刀袭击,歹徒对他连砍几刀后逃之夭夭。经公司下班员工发现后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后左手腕失去部分机能。该员工现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此案件仍在调查之中,还没有发现歹徒是与受伤员工在工作中履行职责有关。因受伤员工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是向公司借用的,他也经常向公司领导要求解决。
请问该员工的情况能否算作工伤处理?
湖北汉江丹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董正桥
董正桥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该员工受伤,目前尚无法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如果调查结果表明,这名员工的确是因为在工作中因履行职责而遭到报复,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可是,现在此案件在调查之中还没有发现歹徒行凶与该员工履行职责有关。将来,经过公安部门调查,如认定该名员工确因履行职责而遭到报复,那么,再认定工伤也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