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王某是我单位食堂负责人。2007年10月9日,王某安排食堂职工李某加班,引起李某不满。10日上午,王某在食堂做豆腐脑,由于对操作过程不太熟悉,便请车间工人韩某在旁指导。李某看到,便上前质问王某为何带外人进入食堂,二人发生争吵,李某殴打王某致伤。请问:王某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吉林通化 赵 文
赵文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王某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此条的关键在于所受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有因果关系。王某作为食堂负责人,对本单位职工具有管理职责,其安排李某加班,是履行职务行为,李某不服管理,进而产生对王某的不满,并借机进行报复。王某所受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与李某发生争执,受到暴力伤害所致,符合条例的规定,因此,王某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