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铅中毒及慢性肾病、消化性溃疡、牙齿脱落、四肢痛、头昏无力等多发症。曾治疗过周明昌的襄樊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医师会诊后认为,如果他在早期能坚持排铅治疗,他的病是可以治愈的。可现在间隔的时间太长,以至血液、神经、骨骼、内脏等人体各器官都相继吸收了铅毒素,造成了慢性铅中毒多发症,现在已很难治愈。
周明昌经常感到浑身像虫爬一样的恶痒,有时简直觉得生不如死,但求生的本能使他仍然坚强地活着。迫于无奈,周明昌回到了他的老家太平店梁庄村。在20年时间里,周明昌多方借债5万多元用于治病,而其所在单位只报销了1 860元,他现在仍欠借款和贷款5万多元,债台高筑。他的老伴刘道英在农村务农,前些年因缴不起生产队的合同款和村提留款,累计欠集体各种费用4 000余元。由于长期欠款,5年前,老伴所分得的1亩多责任田被村里收走了。这无疑是雪上加霜。加之债权人不断地向周明昌讨债,其老伴刘道英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使他孤零零的一人在3间旧瓦房里度日如年般地生活着。
单位不给钱治病,家里又十分贫寒,几乎陷于绝境的周明昌经常以泪洗面,盼望着有一天能改变目前的现状。他艰难地生活着。
依法讨说法
在周明昌的要求下,其工作单位太平店供销社于1997年初向原襄阳县劳动局进行了工伤认定申报。经县劳动局查证,认定周明昌为工伤,发给其《企业职工工伤证》。同年11月11日,县医务劳动鉴定技术组和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周明昌进行了医疗技术伤残等级鉴定,其被评为工伤五级。由于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太平店供销社既未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又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因而,除了报销了少部分医疗费外,周明昌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及其他工伤待遇一直未能得到落实,自己垫付的医疗费也不能报销。
周明昌往返于县、市、区各级信访机构及太平店供销社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访,要求落实工伤待遇,报销医疗费,可都没有结果。太平店供销社的有关人员还花言巧语地变相收走了周明昌的《工伤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004年8月份,周明昌来到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访,分管工伤保险工作的副局长龚启良听了他的陈述后,对他的不幸遭遇深感同情,立即责令该局医疗保险科具体负责职工工伤工作的经办人员妥善处理此事。根据呈报材料及检查诊断结果,襄樊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于2004年12月31日召开了医疗技术等级鉴定评审小组会议,鉴定周明昌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依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其为因公伤残四级。可周明昌的有关工伤待遇仍未得到落实。
周明昌感到十分无奈和伤心。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他想到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5年7月12日,周明昌依法向襄樊市樊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太平店供销社破产清算组支付其一次性四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并支付其垫付的数千元养老保险金及医疗费。
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依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于同年11月11日作出裁决:被诉人太平店供销社破产清算组支付申请人周明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 380元、伤残津贴13 338元、医疗费3 016.6元、劳动能力鉴定费150元及其垫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金4 067.2元,共计2 8951.8元。周明昌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时效内已向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太平店供销社破产清算组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工伤和医疗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使自己已患的慢性职业病能有经费保证,并得到及时治疗。
编辑 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