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自然在神龙矿领导,但有些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也逃脱不了干系。它反映了神龙煤矿轻视生命及对产量的追逐,相关部门对安全工作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虚浮与轻慢。从2005年1月到7月事故发生前,新疆自治区煤监部门和阜康市有关部门对神龙煤矿的安全检查就多达12次,平均1个月2次,不可谓不勤。然而这些检查大都是走形式,把严肃的检查变成了华而不实的“检查秀”。有的即使查出问题也不如实反映,更不要说督促整改了。事故发生前,昌吉州组织下属各市县的安监人员进行互查,某个县的安监人员到神龙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安监人员下井后,发现瓦斯严重超标,吓得没进行检查就匆忙升井。可是,在进行汇报时,这名安监人员不仅没有如实汇报,反而文过饰非,对神龙煤矿的安全大加赞扬,把一个危机四伏的煤矿说得一派安全形势大好。
昌吉州经贸委带队到神龙煤矿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了不少事故隐患。昌吉州经贸委要求神龙煤矿进行停产整顿,并下了现场笔录,责成阜康市经贸委进行检查验收后打报告给州经贸委。事故发生后,当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要求州经贸委拿出备案时,州经贸委却拿不出来。
事故发生后,当重新审视神龙煤矿时,我们发现,这家煤矿不发生事故是偶然,而发生事故则是必然,它几乎摈弃了大部分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与法规,集中了事故矿井的种种弊病,越轨逾矩,毫无秩序、规则可言,终于酿成祸端,把83名工人带上了不归路。
这起事故使神龙矿领导和有关部门30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有的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阜康市主管安全的1名副市长。这名副市长不仅对安全工作领导不力,还收受神龙煤矿的贿赂。这些国有企业领导和政府官员入股煤矿,也因事故发生而凸显。200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在2005年9月22日以前撤出投资,截至2005年10月20日,已有4578人撤资,金额为4.73亿元。由此,我们已感受到国家惩治事故背后腐败的强有力的号角以及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急促的脚步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