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4年冬天,我单位有一季节性生产作业项目被一承包户承包。生产作业的过程中,临时工张某不慎将左腿挤伤,伤愈后经劳动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这个生产作业项目是短期的,并且按计件支付工资,另外,伤者参加工作时间不足一个半月,请问:
1.《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待遇提到“本人工资”能否参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停工留薪期应确定为多长时间?支付工资的标准是什么?
敦化林业局生产安全科
敦化林业局生产安全科:
来函收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该职工伤残为九级,即他就应该获得8个月的本人工资。
至于函中提到“本人工资”能否参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我们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是本人工资而不是本企业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
施 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