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我公司一名职工于2006年6月8日3点50分左右,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单独一人无故走入我公司院内垃圾场,被倒在那里的热灰粉烫伤四肢,住院治疗近两个月,现在已近痊愈。
事故发生后,调查伤者去垃圾场的原因,伤者说是去厕所。我公司厕所与烫伤地点不在一个方位,也不是去厕所的必经之路(注:工作地点、烫伤地点、厕所三者方位呈三角形)。现在这名职工要求我公司认定为工伤。
请问,这种情况能定为工伤吗?
内蒙古乌海市海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李荣亮
李荣亮先生: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该职工不能定为工伤。
函中讲,该职工是在垃圾厂被热灰粉烫伤的,而公司的厕所和烫伤地点又不在一个方位,也不是去厕所的必经之路,因此,根本谈不上是上厕所时被烫伤的,自然也不应定为工伤。
施 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