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现有两个问题希望解答:
1.某职工在原劳动部颁布的、于1996年10月1日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前因工受伤,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作到2004年因旧伤复发,经治疗后不能继续工作,被鉴定为伤残四级,退出了工作岗位,按该职工第一次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领取伤残津贴。但该职工认为,他伤后工作了多年,这时工资有了很大提高,应该按他本人旧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才合情合理。
2.某职工在《试行办法》前被确诊为Ⅰ期矽肺,按国家规定工作到2003年,因矽肺病情加重被确诊为Ⅱ期矽肺,被鉴定为工伤四级。他退出了工作岗位,按本人被确诊为Ⅰ期矽肺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但该职工坚持认为,患Ⅰ期矽肺后他又工作了多年,现在工资有了很大提高,应该按照他本人确诊为Ⅱ期矽肺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请问,他们的要求是否合理。
窑街煤电公司保险中心 赵秉祥
赵秉祥先生:
来函收悉。
贵厂两名职工虽然都是在《试行办法》前分别被认定为工伤和确诊为Ⅰ期矽肺,但这两名工人一直仍在岗。
既然再次鉴定的两人的伤残等级都提高到伤残四级,并退出了工作岗位,他们享受到的待遇应从他们退出工作岗位的时间来计算。也就是说,他们应该享受的是离岗前12月平均工资的75%。
施 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