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2个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要求,2008年前16类煤矿要一律关闭。
这16类煤矿是: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不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生产的;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停产整顿时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隐患,且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的;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不同采矿权人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年产能3万t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关闭,其他矿井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关闭;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相关证照组织生产的;擅自在建筑物、水体、铁路下开采和在风景名胜、文物保护、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地方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