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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11·6”矿难主要责任人被判刑

作者:本刊编辑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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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河北省邢台县“11·6”矿难案,9月28日由邢台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宣判,主要责任人被判刑。
2005年11月6日19时36分,邢台县尚汪庄矿区的康立、林旺、太行石膏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33人死亡,38人受伤,井下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774万元。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指出,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除矿山企业违规开采,监管不到位外,尚汪庄矿区经10多年开采后,积累了大片未经处理的采空区,形成顶板冒落隐患,是事故的根本原因。
被告人张国红、张玉魁、尚丙申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视重大安全隐患,长时间不采取补救措施,借整改之名进行生产,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徐春生、范书魁、郭雪魁作为管理人员,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制度,引发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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