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规定的程序。安全标志申办包括5个基本步骤:
(1) 资质审查:矿用产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和技术力量,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产品技术文件完整。
(2) 技术审查。包括对技术标准、图纸、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审查。生产单位生产的矿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的有关规定,能够有效指导矿用产品生产,名称和说明书应规范。
(3) 现场评审。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审查生产单位是否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设备、产品检测检验手段和完善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持久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4) 产品抽样检验。按照规则进行产品抽样,委托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过审核确认的产品企业标准进行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5) 综合审查。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是否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发放条件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进行的综合评判,最终决定是否发放安全标志。
既可用于煤矿也可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且执行标准相同的矿用产品,如申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检验合格,可同时发放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信息网(www.aqbz.org)列有安全标志申报表格可供下载,并实时公布安全标志申办进程及获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生产单位信息,同时接受产品用户查询。
安全标志使用规定
依法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可以使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示组成。安全标志证书载有生产单位名称、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使用范围、安全标志编号、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安全标志标示的基本形状见图1所示,分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两种类型。标准规格有5种规格尺寸,底版为黄色,边框及“KA”为黑色并凸出0.25mm;非标准规格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获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应在出厂前,在产品外体明显位置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并在产品铭牌中加注安全标志编号。获得安全标志的进口矿用产品应在交付使用前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安全标志应在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内合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截止90日前应提交延证或换证申请,安全标志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也不得购买和使用。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经技术审查和现场评审合格的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如果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应报审核机构审查确认;如果改变产品结构或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应报审核机构备案,必要时进行重新抽样检验。
违反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的,将给予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处罚。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限期9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复查合格后,可以恢复使用安全标志。被撤消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授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具体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日常管理工作和安全标志核发后的监督管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所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矿山企业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监督、监察,充分发挥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矿山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矿山企业必须采购、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凡因采购、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安标管理制度的实施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自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应优先采购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2006年9月1日起,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凡采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必须是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
编辑 冯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