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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病学的发展与成就

人类自开始生产活动以来,就出现了因接触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有害因素而发生的疾病。追溯国内外历史,最早发现的职业病都与采石开矿和冶炼生产有关。随着工业的兴起和发展,生产环境中使人类产生疾病的有害因素的种类和数量也不断增加。因此,职业性病伤的发生,常与社会经济生产的发展密切相关。

(一)国外职业病学的发展简史

从埃及木乃伊中发现矽肺,可以推测古代给法老王修建金字塔的石工因接触矽尘而罹患矽肺病。但“矽肺”这个名词直到1870年方才出现。欧洲人于公元前即开始铅、汞金属矿的开采。根据记载,Hippocrates(公元前460~ 337年)似乎是第一个认识到铅是腹绞痛的原因的人。矿工和冶炼工的职业病,包括冶炼金、银、铅、铜、锌、汞等引起的职业病,曾在德国的Agricola(16世纪)所著的《论金属(Deremetallica)》中述及。同一时期,意大利Ramazzini(1633~1714)出版了《手工业者疾病》(1700)一书,描述了50多种职业病,包括矿工、陶工、制玻璃工、油漆工、磨面粉工、石工等的疾病和金属中毒等,成为职业病的经典著作,而Ramazzini也因此被誉为“欧洲职业医学之父”。

自18世纪英国纺织机械的革新和蒸汽机的出现引发了第一次工业革命,工业上传统的手工业生产转变为以机器为主的大工业生产。但当时劳动条件恶劣,职业病及传染病流行,经常发生意外工伤事故,工人的工时过长,并出现雇佣童工等问题。19世纪,德国因电力的广泛应用又产生第二次工业革命,推动了大规模的采矿和冶炼,开始煤化学工业的生产,还发明了合成染料等。但也出现了工人的急性苯胺染料中毒、煤焦油引起阴囊癌等问题。特别自20世纪开始,欧美发达国家工业发展迅速,合成生产了许多种有机化合物包括农药、医药、石油化工产品等,出现了多种急、慢性化学中毒和职业性肿瘤等新问题。20世纪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又兴起了以原子能、高分子化合物和电子计算机为标志的第三次工业革命。不仅X射线、原子能、高频、微波、红外线等技术,还有其他新原料、新化学物质和高科技等被应用于生产,随之出现劳动方式的变化,带来了新的职业卫生问题。

自19世纪末起,职业性危害受到西方社会的广泛关注,开始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进行职业性病伤的防治。工人为维护自己劳动和健康的权益,也广泛组织起来进行斗争,促使一些国家的政府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以及劳动保险的法规,开展防治职业病的服务与研究。因此20世纪后期,一些发达国家的职业卫生水平得到显著的提高,并使不少古老或传统的职业病在大型企业中得到有效的控制。当前这些发达国家在城乡的小型企业中,在使用新技术和新化学物质的产业中,和医疗卫生服务难以顾及的职业人群中,仍然存在职业有害因素不同程度的危害。慢性肌肉骨关节疾病、职业性外伤、职业性聋和职业性皮肤病是这些发达国家目前较多见的需补偿的疾病。然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因未能避免发达国家两百年前工业革命早期曾发生过的各种职业危害,仍重复职业病流行的教训。这些史实说明,防治职业病的需求始终与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伴存;职业病学的发展,与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建设水平密切相关。

(二)我国职业病学的历史

我国古代即曾见有关于职业病学的论述。早在四千年前即夏末和商初时,我国的青铜冶炼和铸造业已达到较高水平,开始使用了锡、铅、汞的化合物。我国汉代王充(公元27~100年)在《论衡》中提到,冶炼时可产生灼伤和火烟侵害眼鼻;公元4世纪葛洪著的《抱朴子》开始记载共用用汞与硫炼丹;11~12世纪北宋孔平仲在《谈苑》中述及,“后苑银作镀金,为水银所熏,头手俱颤”,分别反映了冶炼作业中的烧伤、刺激性气体中毒和汞中毒等职业病。《谈苑》并述及“贾谷山采石人,石末伤肺,肺焦多死”等句,反映了当时石工所得的矽肺病。公元7世纪,隋代巢元方的《诸病源候论》中记载古井和深坑多有毒气,则是对窒息性气体中毒的描述。此后,明代李时珍在所著的《本草纲目》 (1593)中,明确提到铅矿工人的铅中毒。17~18世纪,宋应星在《天工开物》 (1637)中述及煤矿井下简易通风方法,并指出烧砒(三氧化二砷)工人应站在上风向操作,并应保持十余丈的距离,以免发生中毒。

但是,由于长期封建统治和外国殖民主义的压迫,新中国建立之前,我国工业落后,劳动生产条件恶劣,职业病无人过问,旧中国的职业病学基本上是处于空白状态。

(三)新中国职业病学的发展与成就

1.职业病防治网络的建立

新中国建立后进入经济恢复初期,广大工人生产积极性高涨,但因缺乏劳动卫生知识,劳动保护措施不力,出现了矽肺、急性及慢性中毒等较多的职业病,引起了政府的重视。从1954年起,我国开始建立职业病防治的专业机构。1980年后,在卫生部领导下,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为全国中心,建立了七大行政区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中心,各省、市及各工业部门相继成立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使全国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超过200个,并与地(市)、县近2000个卫生防疫站劳动卫生科相结合,形成了全国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在各地开展了生产环境中职业有害因素的监测,接触职业有害因素职工的健康检查与职业性健康监护,开展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及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统计报告,以及工人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等工作。199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并于1997年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决定指出,要认真做好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2002年,全国各级卫生防疫站改为疾病控制中心,大多数省、市职防机构合并入疾控中心。广东省除了包括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在内的8个职防机构外,其余均在疾控中心设职防科或职业卫生科。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国务院、卫生部相继颁布了相关的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病防治工作完全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

2.职业病范围的修订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研制

我国1957年公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确定了14种法定职业病。1987年进行修订后,新的职业病名单中规定的职业病为9类102种。与此同时,卫生部组织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职业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集合各地技术力量,开展我国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研制工作。在充分总结国内临床经验和参考国外资料的基础上,研制职业病的国家诊断标准(GB),至1997年底,已制订有74种职业病的国家诊断标准,形成了我国特有的职业病诊断标准系列,对全国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及管理起到了指导作用。随着职业病学的进展,职业病诊断标准还得不断制订和修订,使之进一步完善。1996年新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1996),为职业性病伤患者提供全国统一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实施劳动保险的医学依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相继颁发了《职业病名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病报告办法》等条理法规,进一步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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