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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炼剑 只为生命至上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前后后

  一方面,法律要通过强化事前预防和控制,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另一方面,要通过重拳出击,让企业不敢出事、不能出事、出不起事,进而倒逼企业切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法律的强制性正在于其严厉性。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在最宝贵的生命面前,这句话永远不过时。”邬燕云说。

  第三部分 治乱,需法之必行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亮点很多,这里难以尽言。通观全法,不难看出,几条思想贯穿始终,即落实企业责任是根本,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而这些,无一不指向保障人的生命安全。这正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今日利剑在手,能否缚住苍龙?

  古语说“非知之难,行之惟难;非行之难,终之斯难”。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还是依法办事。但实际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仍是我们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最突出的、最严重的问题。这正是《安全生产法》修改后,人们最关注、最担心的问题。

  黄毅认为,从深层次原因看,由于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历史,给我们留下了“人治”的思想,而安全生产法治建设需要的是“法治”。因此,“人治”观念作祟,加上执法环境和执法水平的不适应,导致出现有法不依的问题。要实现从“人治”向“法治”转变,还需要长期做好艰苦细致的工作。

  他认为,当前除抓紧依照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的法规标准外,要将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件大事,大讲特讲,讲深讲透,形成全社会学新法、说新法、用新法的浓厚氛围。但最核心的一条是,一定要抓住契机,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在民众头脑中牢固树立“违犯《刑法》是违法,违犯《安全生产法》也是违法”的思想,真正把依法治理的法治思维变成依法办事的具体行为。

  支同祥也认为,要坚持两手抓。一方面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标准,例如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目录,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等。另一方面要做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这篇大文章,顺应党和人民对安全生产的新要求和新期待,通过“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生产价值观凝聚社会共识,从而调动更多的行政资源、立法资源、社会资源和其他各类资源投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强大合力。

  张兴凯认为,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执法环境非常重要。因为我们的执法不是在真空中,而是在开放的环境中。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方都处于同一个大系统之中,只有密切配合,才能确保安全系统的运行顺畅。《安全生产法》对各方关系都做了新调整,详尽、严格规定了各方职责,为各方履职尽责奠定了强硬的法律基础。这就需要相关方面的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在他看来,如果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良好的执法环境就自然而然形成。

  法律的完善,并不代表法治的施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的目标,在于良政和善治的实现。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会议议程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给我们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带来了新的机遇。如何变“纸面上的法律”为“行动中的法律”,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践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早日实现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社会对此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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