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郴州市纪委兴奋的是,他们所推动的涉矿案件公开通报这一做法,获得了各方面的肯定,其中包括中央领导。
郴州坐拥“有色之都”。这个地级市拥有多个储量居全国乃至全球第一的有色金属品种,煤矿产量占湖南省的1/10。
但长期以来,“多、小、散、乱”的粗放发展格局和模式成了该市工业持续发展的桎梏。更可怕的是,由于郴州地下资源的掠夺式开采,造成了矿难频发、生态破坏、利益争夺和官场生态的恶化。
痛定思痛,郴州市开始下决心治矿。郴州市委书记戴道晋说,郴州的经济增长要考虑安全成本,发展要考虑稳定成本,郴州不要“带血”的GDP,要摆脱煤炭的枷锁,尝试努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靠煤吃饭的格局,绝不能在新一轮发展中重蹈矿难发生的覆辙。
据介绍,现在郴州约有200座煤矿,郴州市委提出一个目标,要在两年内整合到130个左右。
凤凰涅 ,浴火重生。近年来,持续的治矿让官煤勾结黑案逐渐减少,郴州的形象也得到提升——非规模化不生产、非集约化不生产、非循环经济不生产、非安全达标不生产,以前从不彰显的一些发展理念得以重视。新一轮资源整合,郴州煤炭正在实现质的飞跃。
公开通报涉矿官员
官煤勾结的一方是“官”,查官的重任落在了纪委身上。
“针对行政审批、安全监管、生产经营、购销运输、税费征管等煤炭领域重点环节,相关职能部门和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环节、重点岗位查处一批涉矿案件。”郴州市纪委常委杨赛保说。
近年来,郴州市纪委按照“治官、控矿、扫黑、整顿、整合”的工作思路,把执法的工作重点放在涉矿案件的查处上。据统计,近年来,全市煤炭领域共立案查处23件,其中影响较大的要案5件,涉案的81名官员受到查处。
在郴州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张志祥看来,矿山安全事故治理和煤矿整合工作的阻力,主要来自于腐败。他认为,大多数事故背后肯定有腐败问题,只是在事故查处过程中,由于查处机制或其他原因没有查出来。“腐败问题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因。”
2009年11月,郴州市纪委手头有了一批已经遭到查处的违规入股、官煤勾结的涉矿违法违纪案件。他们思考,如何再进一步,使工作更有成效。
郴州市纪委最终决定,建立案件和涉案官员的公开通报制度。
他们的这一想法,获得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认同。2009年11月,郴州以市委市政府两办名义,公开通报第一批涉矿官员名单,并在媒体上刊发。
这次通报,共涉及官员15名,其中12人是因永兴县樟树乡青山壁煤矿“4·17”重大火药爆炸事故查处的。另外3人,包括桂阳县煤炭局副局长、临武县环保局局长和副局长,也都因涉矿案件被查,一并被通报。
在网上,郴州的这一做法被拿来与河南等地通报违纪官员的做法相提并论,获得网友的称赞。舆论鼓舞了郴州市纪委的信心。岁末年初,郴州市纪委进行第二批通报,这次共通报51人,排第一位的,正是郴州市煤炭局原局长曾宪明,他本应是煤矿的监管者,却成了煤矿的最大“保护伞”。
查责任事故先查官煤勾结
在治矿的同时,郴州也在考虑如何治理才能取得最大的成效。
“4·17”重大火药爆炸事故的查处,就体现了郴州市纪检监察部门的探索,被视为“创新性”的工作。
“揭开涉煤事故背后隐藏的官煤勾结腐败黑幕”成了主要的调查目标。
调查方案要求,在调查方法上,既要查实涉案人员工作失职、渎职的问题,又要查处官煤勾结的腐败问题,两项调查同时展开、相互促进。“凡由纪委控制的重点对象,突审时先谈官煤勾结的腐败问题,后谈工作失职、渎职的问题。”
为了查办这个大案,郴州整合县市区纪委、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煤监局、市安监局、永兴县公安局等15个单位的办案资源。办案高峰期,调查组同时控制了17名涉案人员,190余人的办案队伍并行在5个办案点工作。
然而,由于事故矿主全部外逃,涉及的各监管单位相互推诿,有些官员逃避、干扰甚至阻挠调查,调查工作曾一度陷入僵局。“这里的利益链条很紧,压力很大。”但调查组始终围绕着“漂白”黑矿的假文件追索,将各级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危爆物品管理部门3条线作为案件查处的具体方向,终于使权钱交易催生的一个个利益链条暴露无遗。
郴州市纪委在多次查办涉矿案件的经验中,形成了“四查”的心得:查股权,看煤矿的股权结构,有没有官员和国企负责人入股;查证照,看有没有官员滥用职权,权钱交易,违规审批发证;查违法违规,看煤矿安全生产经营中有没有官员公开或暗中支持庇护;查事故处理,看有没有官员庇护、纵容、瞒报。
郴州市纪委一位人士说,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监管人员的腐败成本,才能提高责任追究的威慑力,从而从根本上遏制和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据统计,截至2009年12月,郴州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减少27人,下降12%。这对该市财政带来了积极影响:一是因产量增加带来的收入;二是兼并重组后煤炭产量增加带动其他产业发展带来的收入;三是主体减少后便于加强税收监管,防堵漏洞带来的税收。
目前的调查体制有弊端
事业因煤而兴,问题因煤而生。纪检部门认为,综观现行涉矿案件的调查体制,仍存有一些弊端。从调查主体来看,有些责任主体单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容易造成责任追究调查中的互相推诿,也容易受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影响调查结果的公平公正。这一现象在安监部门体现得尤其突出。安监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但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责任调查又往往由安监部门牵头,这种两位一体使安监部门的角色颇为尴尬。郴州市第二批涉矿案件的通报中,就有安监部门工作人员,这也说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实是利益攸关方。
同时,涉矿案件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也不尽科学。据了解,在以往涉矿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操作中,直接原因的调查和间接原因的调查,都由各级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根据事故等级,在很短时间内一并完成,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然后下达批复给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郴州市纪委的一份报告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有多个弊端,比如这种调查方法对事故间接原因的调查只能停留在表面,不能找到事故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更不能发现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在责任追究上,只能追究到最基层的县乡监管人员,难以触动事故幕后大的“保护伞”等。
“4·17”事故调查说明,如果今后能在事故责任追究中,把腐败问题的追究也纳入日常调查程序,一查到底,官煤勾结的现象将大为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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