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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的必要性

  三、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的必要性

  (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宗旨所明确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规定不仅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走社会化运作的模式,为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且还明确了不同社会主体应当承担着不同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综合性、全面性的教育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承担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职业职责;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承担本单位人员的教育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承担学生的教育职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承担社会媒体舆论性的教育职责。由此可见,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各行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都肩负着法定的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这种责任和义务得到真正的履行,才能逐步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从而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的宗旨。

  (二)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是由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特点所决定的

  在现代社会里人人都要参与交通,无论是儿童、学生、驾驶人还是老人都要出行,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所有的道路交通参与者,这就决定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具有广泛性,也就是说社会上所有的人都需要接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因此,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就要体现全民性,就必须通过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来实现全民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养全民性交通安全意识。

  当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主体是以交通管理者为始终的,以政府模式化的行政手段进行宣传教育,模式单一,工作被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始终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单打独斗、孤军奋战,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人员严重不足,加之当前道路交通管理任务又比较繁重,投入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时间和精力又不多,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很少直接参与,在这种现状下,势必会造成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做得不够全面和彻底,存在着宣传教育的“空白点”就不可避免,也就很难实现全民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可见,当前这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已不适应现代道路交通快速发展的要求,也体现不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广泛性的特点。所以,为了普及全民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必须尽快转变机制,争取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与支持,通过政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的宣传教育模式,从而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三)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是新形势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必然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整体国民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道路交通也随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私有车辆的激增,驾驶员队伍的壮大及结构的变化,都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诸多问题,同时也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经济利益的驱动致使一部分人的交通法制观念淡薄,人们的意识形态需要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督导,需要

  完善的宣传教育的社会机制来指导人们的交通行为,而传统和落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已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下道路交通发展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逐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尽快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进一步发挥现代新闻传媒的作用,实施大联合、集团化作业,实现人、财、物的集中,是新形势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大势所趋。

  (四)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是提高全体公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的客观要求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一项基础工作,也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重在全民参与。因而调动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的积极性,激发人们参与的热情,不断提高公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根本目的。

  目前,人们的交通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交通安全意识仍然处在较低的状态中,致使人们在参与交通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行人不走人行道、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闯红灯、抢道、逆行,机动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急停猛拐、乱停乱放等,这些违法行为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造成道路交通拥堵,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针对这种现状,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环节上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许多突出的问题,如人员少、形式单一、孤军作战、经费短缺、覆盖面不广等,这就决定了要彻底改变人们原有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不能单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独立去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承担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职业职责,这是责无旁贷的义务,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是宣传教育行政部门,让其承担全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当务之急必须尽快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由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共同承担全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任务,构建强大的社会化宣传教育网络体系,从而真正形成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实现提高全体公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的根本目的。

  (五)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是搞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根本措施

  道路交通活动的主体是人,车辆是由人来驾驶的,路也是人走的,可见,道路交通秩序的好与差,交通事故的多与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能否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能否自觉地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也就是取决于人们能否有较强盼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而要培养和强化人们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就必须通过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来实现。依靠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的力量,进行社会化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就是要从人们的思想意识人手,一方面通过教育使全体公民对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掌握,由知之不多到知之较多,由理解、认识不深刻到理解、认识较深刻,直至全面掌握,使人们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各种交通行为,逐步增强交通法制观念,达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自觉维护好交通秩序;另一方面通过教育使全体公民充分认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加深对交通安全重要性的理解,从而使人们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过程中彻底改变原有的不良交通习惯和交通意识,逐步更新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把安全隐患、漏洞、事故苗头遏制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才能取得较好的成效。

  (六)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是全体公民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生命权的根本保障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数据表明,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死亡98738人;2006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起,死亡89455人;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死亡81649人;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死亡73484人;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死亡67759人。从统计数据来看,尽管我国每年发生的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减少,但死亡人数仍然居高不下,是全世界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这种状况不仅给社会经济发展带了严重的影响,也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命安全,使得人们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过程中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

  对造成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原因分析得知,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车人和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引起死亡交通事故的最主要的原因,约占全部死亡事故的96%。由此看出,人们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公民生命权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因此,要想从根本上保障全体公民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的生命权,就必须要减少人们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就必须不断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就必须尽快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人民生命安全第一的立法原则。   综上所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想取得显着的成效,就必须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宣传教育社会化的有效途径,以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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