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空题
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 20% ,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0.5% 。
2、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26℃ ,机电设备峒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 30℃ 。
3、井下人员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 4 m3。
4、矿井每 10 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 随时 测风。
5、矿井应采用 抽出式机械 通风方式。
6、掘进工作面应采用 全风压通风 或 局部通风机 通风方式。
7、对矿井主要通风机 5 年进行一次风机性能测定。
8、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采煤工作面不超过 2 个,掘进工作面不超过 4 个。
9、采煤工作面应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 回风巷 ,另一个通到 进风巷 。
10、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 安全措施 措施,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 1 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成独立通风。
11、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 50 m 前,其他巷道在相距 20m 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12、矿井通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 7 %,矿井通风巷道严重失修率不高于 3 %。
13、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吊挂或垫起,离地面高度大于 0.3m ,距铁路宽度大于0.5m 。
14、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设备要设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口不少于10米,不发生循环风。
15、矿井采掘供电要分开,并安装使用“ 双局扇 , 双电源 ,自动换机,自动分风”装置。
16、掘进工作面严禁采用 扩散 通风。
17、一台局部通风机不得同时向 2 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18、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岩巷不得超过 5 米,煤与半煤岩巷不得超过 8 米;低瓦斯矿井岩巷不得超过 8 米,煤与半煤岩巷不得超过 10 米。
19、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不得 挤压 或 损坏 ;风筒接头严密,无 破口 ,无 反接头 。
20、风筒拐弯处要设 弯头 或 缓慢拐弯 ,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 花接 。
2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 停止工作 , 撤出人员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0% 时,必须停止用电煤钻打眼。
23、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0% 时,严禁爆破。
2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5% 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2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 m3 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 2.0% 时,附近20m以内风流中,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26、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异常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配备盯头盯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每班检查瓦斯次数不少于 3 次,间隔时间 2~3 小时,检查时间要均衡。低瓦斯矿井瓦斯检查每班检查不少于 2 次,间隔时间 3~5 小时。
27、采煤工作面的瓦斯牌板应设在距工作面煤壁 20 米 内的回风巷道内,掘进工作面的瓦斯牌板应设在距迎头 50 米以内的巷道中。
28、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由 瓦斯检查员 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 低瓦斯矿井的“一炮三检” 和“三人连锁”可由 兼职瓦斯员 负责执行。
29、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测定 1 次炮眼内的瓦斯含量。
30、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三级信号”、“三保险”、 一炮三检 、 三人连锁放炮 等制度。
31、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只有当放炮地点附近 20 m以内风流瓦斯浓度低于 1.0 %和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0.5立方米时,才准装药放炮。
32、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 爆炸材料箱内 ,并 加锁 。
33、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 毫秒 雷管爆破。
34、安全监控设备定期 每月 至少调校、校正一次;瓦斯传感器 7天调校一次。
35、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 瓦斯断电仪 和 风电闭锁 装置。
3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大于或等于 0.8% ,断电浓度大于或等于 1.5% ,复电浓度小于 1.0% 。
37、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悬挂在距迎头 5 米以内风筒的对侧,距顶板≤300毫米,距巷壁≥200毫米,并 垂直 悬挂。
38、采煤工作面便携仪应按规定悬挂在距截密支柱≤ 300 毫米,距顶板≤ 300 毫米,并垂直悬挂到采煤面回风隅角。
39、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风量或压力传感器,实现风筒内的风量或压力与掘进工作面的 全部非本质安全 型电气设备电源闭锁。
40、矿井每一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 风速 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 设备开停 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 风门开关 传感器。
41、瓦斯检查员、安监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辖范围内监控设备及 电缆 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42、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 切断电源 ,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43、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 45 天内进行封闭。
44、永久和临时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严禁 单道 ;过风门时要开一道关一道,严禁同时 打开 或 撑开 风门。
45、行车风门门扇下边缘不得高于铁路面 15 mm ,并要包边减少漏风。
46、调节窗应设在风门的 上方 ,有调节板调节。
47、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 6 米,并按标准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检查箱 、说明牌。
48、封闭停风的巷道前必须将外部连接的 铁路 、架线、 管路 、电缆切断,避免杂散电流引爆瓦斯。
49、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放积聚的 瓦斯 。
50、每周至少检查 1 次采空区密闭状况,同时现场测定闭内气体组分、气温及水温,并作好记录备查。
51、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应装有 自动 或 手动 控制水阀喷雾系统。
52、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的净化水幕应在距工作面 30 范围内安设。
53、掘进工作面在距迎头 11~30 米范围内安设放炮喷雾, 50 米范围内安设净化喷雾。
54、灌水炮泥设施距迎头不得大于 75 米,每个炮眼内使用水炮泥数量不少于 1 块。
55、井下任何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 2 mm,连续长度超过2 m,宽度2 m以上的煤尘堆积。
56、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皮带运输巷每隔 50 米,其他巷道管路每隔 100 米设三通阀门。
57、在采掘工作面安设隔爆棚时,其首列水棚的位置应在距采掘工作面60~200 米范围内。
58、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 20 m,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59、引起瓦斯爆炸的火源主要有明火、 电火花 、电器失爆、电弧或炽热金属表面的部件、放炮火焰、自然发火以及 摩擦火花 。
60、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携带中要避免 碰撞 ,严禁 敲击 、当坐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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