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空题
1、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3、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4、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麦任制。
5、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6、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7、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置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8、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9、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佳业,拒绝违章指挥。
10、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
11、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12、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13、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1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15、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6、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
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17、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18、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19、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20、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查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21、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22、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23、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Om。
24、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25、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26、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27、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28、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29、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30、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
31、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32、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置专用的人行通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
33、如果立井井筒一侧设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须设防护设施。
34、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35、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36、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37、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时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38、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39、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40、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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