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问答题
58、 国务院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国务院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
5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6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出厂时应附的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6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哪些过程提出了进行监督检验的要求?由谁进行监督检验?按什么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答: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6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是如何要求的?
答: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6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在用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64、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回答下列问题。
(1)谁规定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要求?
(2)在什么时间,由谁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3)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如何进行检验?
(4)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能否继续使用?
答:(1)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定期检验要求。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3)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4)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65、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回答下列问题。
(1)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如何办?
(2)应由谁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3)使用单位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如何注销?
答:(1)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特种设备被予以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66、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什么情况的特种设备应当报废?
答: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67、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回答下列问题。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提出了什么要求?
(2)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有哪些责任和权力?
答:(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2)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68、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回答下列问题。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有什么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谁负责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该教育和培训应达到什么效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何责任和义务?
答:(1)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69、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回答下列问题。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为哪几种?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谁核准?
答:(1)分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
7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条件有何规定?
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2)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3)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
71、 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满足哪些要求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如不满足这些要求而从事了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如何对其处理?
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八十一/八十五条
72、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回答下列问题。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应当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什么样的检验检测服务?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什么义务?
(3)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什么权力?
(4)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如何对其处理?
答:(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五十条
7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行为准则要求是什么?谁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签字、签署?谁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
7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监督抽查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
7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禁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从事哪些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活动?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和检验检测人员违法从事了这些活动,如何处理?
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八/八十三条
76、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
7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条件,资格和行为准则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六条
78、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所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如何办?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如何办?
答: 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条
7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
(2)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3)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
80、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说明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
81、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说明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
82、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一条
83、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
84、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暮秋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