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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包用工生产安全的保障
作者:冯志明   文章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4 13:03:13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近年来,有较多的工矿商贸企业已采用外包用工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于这种用工形式在管理上存在脱节问题,外包工不熟悉企业生产环境和工艺特点,未掌握岗位操作技能,甚至违章违规操作、施工而屡屡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也被打乱,企业和外协单位经济受到损失,有的事故还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以近3年来江苏省常州市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为例,因外包用工疏于管理而导致的事故在事故总量中占有很高的比例。做好这一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将能有效地减少各类伤亡事故。

事故多发原因

  近两年来,常州市外包用工事故频频发生。下面举出其中比较典型的几个事故案例。

  案例1

  2007年5月12日16时30分左右,常州市天宁区常州杰宇塑胶有限公司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主要负责人朱某安排个体包工头(瓦工)胡某对聚氯乙烯发泡板烘房实施改造,胡某又临时雇用梅某等4名社会无业工匠,由公司机修工配合电焊作业,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对一旧烘房违规动火切割钢架。因施工紧临正处工作状态的3个烘房,由于加温烘蒸产生的甲苯与空气形成了已达爆炸极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后立即发生爆炸事故,厂区近50m范围内的烘房全部夷为平地,梅某及公司电工王某等5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

  案例2

  2008年2月10日8时16分左右,常州新东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氯乙烯分厂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设备设施存在缺陷,在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工沈某使用电动葫芦进行电石投料过程中,因乙炔发生器加料系统蝶阀不密闭,泄漏的乙炔气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被电动葫芦运行控制箱产生的电火花引燃而发生爆炸,巨大的冲击波导致厂房、生产装置严重破坏,导致1人死亡,2人受伤。

  案例3

  2008年3月14日13时16分左右,负责承包江苏江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期钢平台安装作业的常州市欣顺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施工人员高某、伏某等3人,在江东公司树脂分厂氯乙烯车间乙炔清净工序废次氯酸钠贮槽旁,擅自动火作业,因气割火花溅入废次氯酸钠贮槽敞口放空管内,引起贮槽残余乙炔爆炸,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

  案例4

  2009年3月8日14时40分左右,外包单位上海亚泰建设集团在负责检修常州中天钢铁有限公司第三炼钢厂2号转炉煤气回收加压器过程中,发生一起煤气中毒事故,导致检修作业工2人死亡。

  案例5

  2009年5月14日20时25分,外包单位上海浦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负责溧阳市的江苏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季戊四醇工段缩合液中间槽检修过程中,违规操作,引起临近储罐爆炸,造成检修工1人死亡,1人烧伤。

  以上诸多案例,显示了“外包用工”中的安全管理问题。

  “外包用工”最早出现在建筑市场,以“包工头”牵头组成的劳务队伍,一度成为建筑劳务的主流群体,并逐步被各个行业和企业单位所接受。随着劳务市场的不断规范,“包工头”体制逐渐被淘汰,但“外包用工”形式在不断变化和发展,由于外包用工的特殊性,因而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从上述事故案例中可以看到,造成外包用工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有多项,其中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发包单位与劳务派遣、协作、分包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够规范,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不够具体,特别是没有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告知,造成伤亡事故频发且经济纠纷错综复杂,调解困难。二是有些包工队达不到安全生产的要求,机构不健全,没有自己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足或无证上岗,自主安全意识差。三是一些包工队缺乏专业生产施工设备,生产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差,事故隐患严重。四是一些包工队存在非法挂靠、层层转包现象,安全管理不到位,外包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五是大多数外包工文化水平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流动性大,安全培训不到位,存在着诸多不安全因素。许多连最基本的安全知识都不懂的外包工直接上了危险岗位,导致事故多发。

安全管理对策

  2009年,常州市安监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外包用工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通知》,要求各级职能部门和工矿商贸企业必须站在“服务发展,关注民生”的高度,对外包用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转变观念,创新方法,积极探索加强外包用工安全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体系。如何落实这一“三全”管理的要求,对加强外包用工的安全管理极具针对性。首先,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生产安全需要全员参与,无论是单位职工还是外包用工,任何环节、工序、质量,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安全生产。因此,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是关键,必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部位、各个岗位、各个环节和每一个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链条,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其次,必须狠抓源头,全过程推进。安全管理必须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个工序、环节、阶段,依靠科学理论、程序和方法进行预防和把关,实现全过程的安全控制管理。只有对安全生产的所有环节严上加严、细上加细,抓好全过程细节管理,决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才能真正保证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第三,明确目标,实现长效管理。安全生产事关社会稳定,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要从多角度、多渠道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各个层次都要参加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人或管理人员要侧重于安全管理决策,并统一组织协调各环节、各工序、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活动;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决策,加强安全管理;各单位及员工要严格按照标准、制度进行生产,完成具体任务。安全管理既要求各专业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求相互关心,相互提醒,从而真正形成全方位安全管理。

  教育安全管理岗位人员要严格认真履职。由于包工队采用独立的承包经营方式,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有很大难度,工人经常是在一个企业做工短的十天半月、长到三四个月就“跳槽”,很不稳定,流动性大,培训工作弱化,职工素质低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低。因此,用工单位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必须严格履职,要严格审查包工队资质,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安全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要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书中要有明确的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生产施工中的责任和义务;要进行安全培训,针对工作内容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把关;要全程监管,配备专职的安全员对企业内重点区域或危险岗位实行专人负责,全程监管,以减少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包工队要严格履行对外包工的管理义务。由于包工制与劳动的最终成果联系不紧密,包工队往往只求进度,不讲质量,忽视安全。因此,实行分包作业必须明确规定作业质量、作业安全要求,建立严格的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外包工劳动强度大,福利待遇低,有关管理部门要约束包工队在实现安全管理要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必须参照劳务派遣用工标准,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切实维护和保障外包工的合法权益。

  切实加强外包用工特点规律的研究和监管。要严格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包和分包单位应把对外包工的教育、管理纳入本单位行政管理之中。发包单位应按照用工条件,严格用工手续,履行报批备案要求。要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劳务作业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承包后必须自行完成,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严禁个人承接劳务分包工程业务。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包工队的施工资质及其主要领导的安全资格证书等进行审查,不合格者不得承包项目,不得从事施工作业。发包单位必须把包工队的生产调度纳入本单位的统一管理系统,安全主管部门要把包工队的安全管理纳入分管业务范围。要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加强对外包队伍的安全教育和人文关怀。各级安全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安全、技术人员着重对外包队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隐患排查能力和对安全危险源的辨识能力进行强化培训。建立外包工教育培训档案,引导和鼓励外包工自主参加安全、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要加强综合协调,实行齐抓共管。

  外包用工的安全管理涉及面广、管理的环节多,各级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要形成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公安、安监、劳动、总工会、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业务范畴和责职分工,加强对劳务市场、劳务作业和发包、分包单位用工等情况的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确保劳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和外包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发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公司或外协队伍承担的,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指导和监督分包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用工和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公司或外协队伍必须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劳务作业。

 

文章录入:蓝泽    责任编辑:蓝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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