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要对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这是由于放射作业、高毒作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具有严重危害性所决定的。放射危害既可致人死亡、诱发肿瘤,还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高毒化学品则极易导致职业中毒重大伤亡事故。
所谓特殊管理,既包括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技术、设备、操作、防护、自动报警、应急救援等一系列综合管理措施,也包括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应熟悉和掌握的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业卫生知识。
对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还反映在国家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许可制度上。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发布施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国务院于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发布施行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高毒作业也作出了一系列相应规定。如要求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①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③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2.什么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第25条、第26条明确规定,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或使用有毒、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设备、产品包装上,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卫生部于2003年6月3日颁布了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卫生部通告卫通[2003]10号),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
该标准规定,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可以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图形标识又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其中禁止标识为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标识;警告标识为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标识;指令标识为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标识;提示标识为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标识。图形标识可与相应的警示语句配合使用,图形、警示语句和文字设置在作业场所入口处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3种。按照需要,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是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应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根据实际需要,可由各类图形标识和文字组合而成。
3.怎么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应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凡列入《高毒物品目录》的生产使用岗位,在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识。在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警示标识,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应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在高温作业场所应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应设置相应的设备警示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产品包装要设置醒目的产品包装警示标识和简明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救治措施内容。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以及简明中文警示说明。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规定的警示标识: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处,应当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含密封性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仪表及射线装置的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临时贮存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按有关标准分为控制区、监督区时,可采用国际通用颜色(红、黄)作为工作区域标识;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应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应设置临时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红色警示线设在紧邻事故危害源周边,将危害源与其他的区域分隔开来,限佩戴相应防护用具的专业人员才可进入红色区域。黄色警示线设在危害区域的周边,其内是危害区,其外连接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具,出入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绿色警示线设在救援区域的周边,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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