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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下发第五届“安全发展”论坛通知
作者:安监总局   文章来源:安监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28 10:24:37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关于第五届“安全发展”论坛的通知,确定将在2010年6月5日至6日举办此届论坛。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举办第五届“安全发展”高层论坛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企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促进安全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唱响 “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主旋律,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35号)安排,决定举办第五届“安全发展”高层论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和“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为重点,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制度建设,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论坛活动形式及地点

    本次论坛设“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主论坛和“安全发展·制度建设”、“安全发展·文化与科技”两个分论坛。

    主论坛采取领导同志作报告和专家讲座等形式,分论坛采取领导讲话、专家讲座、现场对话、互动交流等形式进行。

    主论坛地点:北京人民大会堂。

    分论坛地点由承办单位确定。

    三、参会人员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的有关人员;

    2.煤矿、非煤矿山、石油石化、电力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

    3.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及大型商贸企业等有关人员;

    4.有关中央企业和外资企业;

    特邀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出席论坛。

    四、主要内容

    主题:“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时间:2010年6月5日至6日,会期两天。

    两个分论坛为:

    1.“安全发展·制度建设”论坛。

    承办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研究院。

    2.“安全发展·文化与科技”论坛。

    承办单位:北京瑞思阳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五、其他事项

    本次论坛论文征集面向全社会,参考题目、投稿方法及基本式样见附件,请于5月30日前分别投寄各分论坛。

    联系人及电话:王法舰,010-64463024(带传真)。

    附件:论文参考题目、投稿方法及基本式样

 

文章录入:蓝泽    责任编辑:蓝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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