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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管理职业病将“名正言顺”
作者:中广网   文章来源:中广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19 14:17:3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出台《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从下个月开始实施的《暂行规定》将使安监部门在职业危害执法时能够有法可依,中国之声连线记者杨钧天进行解读:

  主持人:什么是职业危害?安监总局出台这项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记者:根据国家针对职业病制定的法律法规,职业危害被定义为: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这些行业就包括采石、石英砂还有农药生产,像我们平时在路边看到的那些打磨地砖的工人,他们都有患上尘肺病的危险,职业病最常见的就是由粉尘引起的尘肺病,最严重的就是矽肺,今年年初爆出的云南怪病事件,死亡的农民工还有正在苦苦挣扎的病人所患的就是矽肺。得这种病的人,肺部被形容像石头一样坚硬,即使幸存也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业危害无论是对国家还是个人都是一种负担。新制定的《管理办法》就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而制定。

  主持人:新的《管理办法》关注的重点在哪里?在执法过程中怎样保证规定的顺利执行?

  记者:管理办法主要是明确了监管机构和企业的责任。因为涉及到健康因素,一直以来在职业危害的监管领域安监总局和卫生部门在权限上有交叉,但在一些地方会出现安监部门有执法权却缺少相应技术和检测手段,卫生部门恰恰相反的尴尬境地。

  在国家安监总局职能调整后,有不少企业抵制安全监管部门执法。甚至在河南曾出现安全监管局因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而被行政诉讼的可笑案例。所以说很多企业认为安监局管职业病是名不正言不顺的,这时出台的管理办法就是要帮助安监部门名正言顺地进行执法监督。责任明确还要靠有效手段去贯彻,这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对违规企业的处理相当严格,如果企业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节严重的,会被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责令关闭,同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还规定企业要担负起防治职业危害的主体责任,弥补安监部门资源人力缺乏的现状。但就这个措施本身来讲,操作性有多大,企业能不能对自己实施有效监督,都还是未知数。不管怎样,安监总局已经在职业危害防治上迈出第一步,应该说给那些正在遭受职业病折磨的职工和家人带来了一丝希望。

文章录入:摆渡船夫    责任编辑:摆渡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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