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将上下班途中工伤予以删除,至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部分扩大工伤认定范围,“上下班途中工伤”去留,一直备受关注。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较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什么样的修改,先看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法律条文规定:
1、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从上述条文,对于两者的区别,我们做如下分析:
一、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就上下班途中工伤,不仅有“放宽”,更有“收紧”。
先说“放宽”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交通工具范围扩大。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才能构成工伤,“非机动车”、地铁、轮船、火车等发生事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却不再限制在“机动车”范围内,体现了公平原则。
再说“收紧”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责任划分上。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就机动车事故伤害中“责任划分”没有做出限制规定,故此,出现了很多无证驾驶等违章行车造成的事故,也被认定了工伤,就法律的指导意义而言,似乎有鼓励违章之嫌;而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却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做出了限制,即要求职工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只有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才会被认定为工伤,不难想象,2011年以后自己摔伤的情形,如果不是道路设施管理部门的责任,将不再被认定为工伤。
2011年的修改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保持一致,让人们更加认识到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不仅有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交通事故中要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也不会被认定为工伤,提示和引导了劳动者遵守交通,安全行驶。
二、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将成为认定工伤的必备材料。
根据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管是别人的,还是自己的机动车,只要因其发生伤害,都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实践中,如在公交车内部发生的、自己驾车与交通设施发生的等诸多情况,绝大部分无法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只要能证明是由机动车导致的,都在认定工伤的范围内。而由于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限制为“非本人主要责任”,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恐难被认定为工伤,故此,就这一点讲,也将有很大一部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由于无法证明自己“非主要责任”,而不能认定为工伤。在此,工伤赔偿法律网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索取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备工伤认定申请之用。如果自己摔伤是由于道路设施管理部门的原因所致,也应该由交警部门出具单方事故证明,由人民法院判定责任后,依人民法院判决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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