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深度关注 今日话题 安全法规
易安评论 工伤保险 下载中心

安全技术 安全评价 安全教育
安全管理 事故案例 安 全 月

职业健康 原创大赛 易安商城
生活安全 安全文艺 展会信息

首页 新闻 专题 标准 论坛 博客 问吧 《劳动保护》 《现代职业安全》 搜索
 
正确认识伤亡事故与工伤的范围
作者:易安网   文章来源:易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9 13:13:12
 

  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或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工伤事故的范围包括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及法定职业病。也就是说,发生事故者在发生事故时,正在从事本职业所要求的工作或与就业有内在联系的活动,对身体所造成的伤害影响必须是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突然引起的。所谓从事本职业所要求的工作包括维修、装卸、运输等。所谓与就业有内在联系的活动,包括每月一次去银行领取工资、参加公司组织的运动会、短期旅行等。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排除工作时间内)、搭他人车上下班而绕行、为省时而绕行、因修路改道而发生交通事故,也属于工伤事故。可见工伤认定的范围比较广泛。侵权行为法研究认为: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应属于雇主侵权范畴,分析这类特殊侵权行为,发现如下特点:一是在雇主与雇员的特定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雇员按照雇主的意志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主所实施的行为。二是雇主与雇员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虽系雇员直接造成,雇主对雇员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主要原因。三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特定的利益关系,雇员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以及其它物资利益,雇主承受这些利益,雇员才能据此得到报酬。上述三个方面所构成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特殊关系为前提,对于损害事实是由雇员执行职务行为所致的他人或自己伤害,即或不是雇主的行为直接所致,也不是雇主授权雇员所为,雇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对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三方面特殊关系的分析,再来理解工伤认定的范围就比较清楚了。

文章录入:蓝泽    责任编辑:蓝泽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劳动保护》杂志社 京ICP备06011321号
    电话:010-84850376-922 传真:010-84854726
    主站:www.esafety.cn 杂志:www.ldbh.com.cn 商城:www.esafetyshop.cn 安全月:www.anquanyue.cn
    友情提示:分辨率1024*768显示效果最佳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欧陆大厦B座9层《劳动保护》·易安网
    邮编:100029
    网站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