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和事故累及人员医疗救治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现场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负责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单位及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及事故单位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制定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安全监管总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通过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畅通。
安全监管总局及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立与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尾矿库及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事故灾难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送重要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尾矿库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单位、本地区尾矿库事故救援的需要与特点,储备必要的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应急指挥中心统一登记、建档可供应急响应使用的特种应急救援装备和存放单位,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6.2.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尾矿库所属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做到反应快捷,常备不懈,并与有关施工单位签定协议,必要时,调动其参加救援。
公安消防、武警部队是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6.2.4 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地省、市(地)、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分级响应,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指挥卫生应急队伍和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进入事故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并根据事故造成人员健康受伤害的特点,组织落实医疗卫生救援物资,安排医疗机构负责后续治疗。
必要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力量实施救援。
6.2.5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灾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组织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6 环境保护保障
事故发生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环境保护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2.7 气象保障
在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气象保障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协调相关气象部门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观测资料和气象服务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2.8 物资保障
尾矿库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尾矿库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中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技术中心尾矿库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电话:010-63936859),随时掌握全国在役尾矿库的运行情况和闭库尾矿库的现状。利用现有科研院所的技术人才资源,开发尾矿库事故或险情救援新技术、新设备,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公众信息交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尾矿库所属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职工说明尾矿库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4.2 培训
尾矿库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有关应急救援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队员进行培训教育,负责组织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的培训工作。
6.4.3 演练
尾矿库所属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实际定期组织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在演练结束后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 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总局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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