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与处理
(1)尾矿库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自救、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确定事故影响(或波及)范围、人员伤亡和失踪情况以及对环境的影响,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在向当地人民政府上报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当上报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和企业总部。
(3)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和环保总局。
(4)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接到重大(Ⅱ级)尾矿库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传送办公厅值班室、应急指挥中心、安全生产协调司和监督管理一司。接到特别重大(Ⅰ级)尾矿库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通报应急指挥中心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厅通过值班信息系统及时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事故信息,并抄送环保总局等相关部门。
4.2 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Ⅰ级事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发展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
4.3 响应程序
发生II级尾矿库事故时,省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并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1)调度统计司接到重大事故信息后要立即转送办公厅值班室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跟踪调度事故救援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组长,按照领导指示,向事故发生地传达领导小组关于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
(2)应急指挥中心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
(3)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有关救援基地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发生I级尾矿库事故时,安全监管总局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调度统计司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调度统计司值班室研究处置意见。
(2)调度统计司、应急指挥中心和监督管理一司要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信息等,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3)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确定委派现场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人选,组成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4)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
(5)办公厅及时通过值班信息系统向中办、国办报送有关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政策法规司适时向媒体公布。
4.4 指挥与协调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有关部门协作配合。
省级人民政府实施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和抢救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援助的报告。
安全监管总局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及时通知环保总局。同时调集有关专家、尾矿库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方案论证,提出应对方案;必要时,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4.5 现场紧急处置
尾矿库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协助救援。 针对尾矿库事故的特点,在对事故实施抢险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或险情威胁区域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或环境事故;
(3)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动员调集当地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4)按照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保障方案紧急调集相关应急救援设备;
(5)掌握事故发生地气象信息,及时制定科学的事故抢救方案并组织实施;
(6)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
4.6 信息发布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事故灾难和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政策法规司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及时通报事故救援情况,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4.7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或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危害,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总局,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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