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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作者:安全管理…   文章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7-15 14:09:24
 

 三、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要求 现场检查情况

  (一)、总体布局

  1 厂内建构筑物与周边相邻建构筑物安全防护间距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民用建筑和设施的距离不小于25m。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道路不小于15m。

  2 生产设施、储存装置、道路、生活设施、架空电力线之间安全间距 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甲类贮存设施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

  3 甲类厂房、甲类库房、甲、乙类液体贮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4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库房、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4.1规定。

  5 甲类库房及其与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厂内外道路路边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5.1规定。

  6 乙、丙、丁、戊类库房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5.2规定。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1、4.2.2、4.2.3、4.2.7、4.2.8、4.2.9、4.3.1、4.3.3、4.4.1、4.4.6、4.5.1、4.5.3规定。

  8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间距不小于10m;厂外道路路边不小于15m。

  9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3.1

  10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3.2

  11 厂房(仓库)防爆、安全疏散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章、第3.7章、第3.8章的要求。

  12 生产设施、储存装置与厂界安全间距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13 厂房、建构筑物耐火等级 甲、乙类生产厂房、贮存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

  14 警戒区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场所应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15 其他方面 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 

    (二)、消防设施

  1 火灾报警系统 甲、乙、丙类生产厂房和物品库房应根据基级别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工艺装置和贮罐区设置的消防给水系统 根据生产工艺装置的性质、消防用水量等因素设置消防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3 室外消火栓设置的规格和数量 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品;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和数量及品径符合规范要求,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4 灭火器数量、种类配置合理并定期检查 根据火灾类型和场所的危险等级确定灭火器类型的选择,配置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5 电气防爆 根据生产、贮存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三)、生产区域

  1 安全防护措施 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场所具备的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措施、防护措施

  2 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作业、施工过程,应采用综合机械化、自动化或其他措施,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3 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免除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

  4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操作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并应远离危险装置;操作室与有爆炸危险装置间应有防火、防爆墙分开,并控制危险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数量。

  5 现场是否用事故应急排放或处理设施。

  6 甲乙类生产场所办公室、休息室的设置是否合理。

  7 生产现场的安全附件上是否有检验标签或铭牌。

  8 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场所、储存场所、具有危险的区域性地段均要张贴(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识)。

  9 检测与报警设施 工艺装置火灾爆炸危险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

  10 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漏扩散笮,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报警装置。

  11 有可能泄漏有毒物品、有毒气体或易造成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12 应急撤离通道 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13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其数量符合要求。

  14 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布置合理。

  15 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16 泄压设施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按《建规》要求。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

  17 可能引起超压的设备应加装紧急泄压装置。

  18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应装爆破片和导爆管。

  19 防雷设施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等,必须设置防雷接地措施。

  20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完好,避雷带与引入线应采用焊接连接。

  21 防静电措施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的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2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造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23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应采用跨节等防雷防静电措施。

  24 防静电措施 在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及储存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25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皮带传动转动设备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26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采用不发火地坪。
  27 防泄漏 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止液体泄漏和流散的事故槽、砂堆等设施。

  28 开停工、检修和加料作业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围堰和导液设施。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必要的泄险区。

  29 阻火设施与呼吸阀 可燃气体(蒸气)放空管、排气管出口处(放散口),必须设置阻火器。

  30 输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布置 易燃易爆场所、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31 生产备料管理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

  32 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灭火方法不同的物料必须分离清楚。

  33 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应随用随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要及时退回。

  34 设备管理 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厂内动车是否经当地技监部门检测合格并取得使用证及定期校验情况。

  35 设备的安全附件定期校验情况。

  36 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台帐。

  37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是否合理、上墙情况。

  38 升降机的限位、护栏、导轨、防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9 现场设备标志情况(设备位号、保养人、使用日期)。

  40 压力管道的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41 管道色标、流向等是否符合规定。

  42 重大危险源场所 重大危险源场所的安全设施,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43 其他方面 生产场所“跑、冒、滴、漏”情况。

  44 作业人员是否持证,对岗位熟知程度(现场抽查)。

  45 是否存在非法生产、储存危化品的行为。

  46 生产现场是否有生产异常情况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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