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继续保持下降势头,但较大事故上升幅度较大,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吸取事故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今年以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相关措施,现通报如下:
一、事故总体情况
2014年1-8月份,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306起、死亡380人,同比分别减少143起、163人,下降31.8%和30%;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但截至目前共发生较大事故24起、死亡83人,同比分别增加8起、17人,上升50%和25.8%。
1-8月份,全国32个省级统计单位中,有8个单位死亡人数超过20人。分别是辽宁(34起、38人)、云南(26起、34人)、湖南(24起、30人)、江西(18起、30人)、广西(24起、25人)、湖北(18起、24人)、内蒙古(18起、23人)、新疆(18起、21人),共发生事故180起、死亡225人,占全国非煤矿山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58.8%和59.2%。辽宁、江西和青海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进度范围(即66.7%);黑龙江、江西、广东、青海和新疆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17个单位发生较大事故,其中:江西发生3起、死亡13人,湖南发生3起、死亡10人,湖北和河北各发生2起、死亡7人,云南发生2起、死亡6人,山西、浙江、四川和贵州各发生1起、死亡4人,内蒙古、辽宁、山东、广东、广西、重庆、陕西和新疆各发生1起、死亡3人。
1-8月份,50个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中有30个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共发生事故59起、死亡78人,分别占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9.3%和20.5%。其中,湖北黄石市大冶市发生事故5起、死亡7人;云南红河州个旧市发生事故4起、死亡6人;云南昆明市东川区发生事故3起、死亡6人;新疆吐鲁番鄯善县发生事故3起、死亡5人;湖南张家界市慈利县发生事故2起、死亡5人。24起较大事故中发生在重点县的有6起、死亡19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25%和22.9%。
二、事故特点及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针对24起较大事故进行了认真分析,主要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因非法违法造成的事故同比大幅上升。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事故有8起,造成32人死亡,分别占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3.3%和38.6%,同比分别增加7起、29人,上升7倍和9.67倍。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二)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多发。发生在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有9起,造成28人死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但占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比重仍然较高,分别为37.5%和33.7%。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以包代管”问题依然严重。
(三)地下矿山提升事故(竖井坠罐和斜井跑车)、中毒窒息事故多发。地下矿山提升事故5起、死亡16人,分别占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0.8%和19.3%。其中,竖井坠罐事故3起、死亡9人,斜井跑车事故2起、死亡7人。发生较大中毒窒息事故5起、死亡16人,分别占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0.8%和19.3%。地下矿山提升和通风系统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事故上升较大,且主要集中在坍塌事故。发生在小型露天采石场的有9起,死亡33人,同比分别增加6起、21人,上升2倍和1.75倍。事故类型主要是坍塌和放炮事故,其中:坍塌事故8起、死亡31人,同比分别增加7起、28人,上升7倍和9.33倍;放炮事故1起、死亡3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按设计开采,致使台阶过高、过陡,“一面墙”开采问题反弹。
(五)探矿和基建(含整合技改)工程施工过程中事故高发。发生在矿山探矿和基建过程中的有6起、死亡20人,分别占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5%和24.1%,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增加1起、1人,上升20%和5%。探矿和基建工程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工作。要充分认识地下矿山、大量小型露天矿山基础条件差、安全风险高、较大事故多发的现状,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有关中央企业近期召开专门会议专题研究非煤矿山工作,深入分析形势,提出四季度预防和遏制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具体措施,10月15日前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备案。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汇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推动解决最小规模标准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统一部署,加大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力度,铁腕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集中抓住典型案例,在省级电视台、党报和门户网站上公开曝光。要按照监管分工,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未淘汰的矿山依法一律停产整顿,要将未使用分台阶开采和中深孔爆破的露天矿山企业名单及原因报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备案。要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年底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开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含基建、探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有情况和有效状态、有效期,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三)要迅速把新《安全生产法》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双十条”措施落实到基层和企业。要以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为契机,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专栏、板报、标语、培训班等多种途径,迅速将新《安全生产法》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48号)传达到每一名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和所有非煤矿山企业每一位员工。要制定模板,指导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结合实际,将“双十条”措施张贴在井口、工段,为每位员工发放岗位“双十条”明白卡。要在年底前按照监管责任分工,对所有矿山企业落实“双十条”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四)深入推进重点县、重点矿区、重点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要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抓50个重点县的思路方法,抓紧确定并研究细化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重点县、重点矿区、重点企业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确保每一个重点县、每一个重点地区都有一套攻坚方案,每一个重点企业有一套整改措施。要学习借鉴河北省安全监管局做法,对重点县、重点矿区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科学的风险评估,对所有重点矿山企业开展一次彻底的专家会诊。重点县、重点矿区、重点企业攻坚克难工作落实情况要定期考核,并向其上级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
(五)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事故,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加快事故查处工作进度,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事故查处工作。要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全文公开事故报告,依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要利用典型事故案列和处理结果广泛开展警示教育,组织本地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观看《非煤矿山典型事故案例系列警示教育片》,确保警示教育率100%,切实教育引导矿山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非煤矿山企业,10月底将通报落实情况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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