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宁一家公司,26岁的安徽小伙小何下夜班回宿舍时,在宿舍的楼梯口摔倒并造成多处骨折。这种情况算工伤吗?小何认为此系工伤,向所在公司索赔,但公司认为这不算工伤,拒绝赔偿。
事后,小何向海宁市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能成功。小何又将该公司告上法庭,但仍然未能获得赔偿。小何明明在下班途中,且是从车间回宿舍的厂区里发生意外,他为啥不能获得赔偿?昨天,记者对此事做了采访。
下班途中发生意外
小何1988年出生,安徽利辛人,受伤前,他是海宁某服饰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的一名员工。
据小何回忆,今年1月16日晚上9点左右,他下夜班回宿舍,走到宿舍一楼楼梯口时,因这里没灯光黑糊糊的,地上又有不少积水,他不小心摔了一跤,当时觉得没什么事,事后觉得疼痛不堪,他才赶紧去医院做了检查。
经海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安徽省利辛县人民医院诊治,小何的伤情为右内外踝骨折、右跟骨骨折和右足1、2、3楔骨骨折。小何住院治疗后,腿部需钢板固定,还需家人照顾。
小何的工友小魏说,事发当晚,他加班到晚上8点40分就回宿舍了,“当晚9点多,我出去洗衣服发现小何坐在地上,当时没开灯,地面有水,比较滑,我喊人把小何扶了起来,当时没有送医院,第二天送去的。”
“小何摔伤后,小魏喊我去扶他,我才知道小何摔伤了!当时没开灯,黑糊糊的,地面比较滑!”小何的工友小李说,在小何受伤的楼梯口,没有张贴注意安全的安全标识。
小何受伤后,花去不少医疗费。他的家人要照顾他,也无法工作,造成不少经济损失。
伤后索赔频频受阻
小何认为,他作为服饰公司的一名员工,工作与生活均处于厂区范围,他在下班回宿舍休息的途中发生意外,应算工伤,遂向单位索取赔偿,但服饰公司认为这不算工伤。小何遂向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最终没有对小何的伤势认定为工伤。
“我是在公司宿舍的楼梯口摔倒的,公司未尽安全管理的义务,致使该区域湿滑昏暗,才最终使我受伤!”今年6月,小何跳出工伤,从公司管理的角度,将服饰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服饰公司赔偿人身损失4.1万余元。
海宁法院近日审理此案时,服饰公司辩称,他们已为宿舍楼提供了照明设施,作为原告的小何自己没有开灯才导致视线昏暗,从而受伤;原告所说的安全管理义务的适用主体应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而非企业管理人。
庭审中,被告联系的3名证人也出庭作证称,小何摔伤的地方装了电灯,开关在旁边,每到晚上一般都亮着;这里经常搞卫生,并没有积水。
被告方证人的证词,与原告方证人的证词大相径庭,但谁都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事发当晚楼梯口到底有没有积水。
海宁法院一审此案,驳回了小何的诉讼请求。
为啥不算工伤
“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年9月1日起,员工在下班途中看望父母甚至买菜受伤的,都可算工伤,小何作为服饰公司的一名员工,下夜班后直接回宿舍发生意外,为何不算工伤?”对于小何受伤未能构成工伤,有人表示不解。
海宁的一位律师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这项司法解释,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的4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但很多人没有深入地研读司法解释,对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算工伤存在一定的误读。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这就是说,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要被认定为工伤,就必须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的交通事故,且在此交通事故中负非主要责任,这些交通事故还要由交警部门出认定书。由此看来,小何在下班途中不慎摔伤是和有关规定不符的。”该律师表示。
服饰公司为啥无过错
那么小何以服饰公司未起到安全管理的义务起诉,为何同样得不到赔偿?法官说,这是因为在此案中,作为被告的服饰公司对小何的受伤不具有过错。
法官表示,原告及本案证人均在庭审中陈述服饰公司已在该处安装了电灯及开关,可供出入人员自行开关,因此可认定被告已提供足够的照明设施,小何明知其加班到晚上却选择不开灯经过楼梯口,因此昏暗的条件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不能认为公司过错。
“至于楼梯口是否湿滑,原被告证人说法大相径庭,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何未拿出有力证据进行充分举证,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官表示。
承办法官还表示,此案中,小何提出的被告未在宿舍楼梯口张贴警示标志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所述,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应张贴警示标志,“被告作为企业不属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因此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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