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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江煤业集团资江矿业有限公司放炮事故案例分析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直接原因

  1、当班副班长刘利华随意安排非专职放炮员连接放炮母线,违章指挥;放炮前在没有进行人数清点、没有确定工作面作业人员是否全部安全撤离的情况下违章放炮;没有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值班长未到场下达放炮命令时擅自进行爆破作业。

  2、当班瓦斯检查员孙德吾接到站岗放哨人员电话后没有督促清点人数,第二次放炮时没有进行“一炮三检”,没有落实“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越权违章下达放炮命令。

  ㈡间接原因

  1、采区放炮管理不严格。一是值班长不在现场时,作业人员随意放炮;二是专职放炮员不固定,现场爆破作业时可随意变更放炮员;三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39条规定,非特殊情况下采用上一班打眼装药下一班启爆的爆破方式,且放炮员没有在现场交班。

  2、现场管理不到位。跟班领导、值班长等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认真落实公司制定的“三人联锁放炮”、“一炮三检”制度,没有严格执行《3328工作面(上段)回采作业规程》对放炮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把关不严。

  3、3328工作面爆破作业没有按《作业规程》的要求实施防突管理,没有做到远距离撤人放炮,采煤队随意将启爆地点改到回采工作面机巷内。

  4、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三违”查处力度不够。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差、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得不到有效制止。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调查取证,本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一) 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刘利华,采煤队副班长。随意安排非专职放炮员连接放炮母线,违章指挥;放炮前在没有进行人数清点、没有确定工作面作业人员是否全部安全撤离的情况下违章放炮;没有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值班长未到场下达放炮命令时擅自进行爆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孙德吾,瓦斯检查员。没有督促清点人数,第二次放炮时没有进行“一炮三检”,没有落实“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违章下达放炮命令。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人员

  3、颜小平,值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没有严格落实公司制定的“三人联锁放炮”、“一炮三检”制度,没有严格执行《3328工作面(上段)回采作业规程》对放炮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场管理、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比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议撤销值班长职务,并由资江矿业有限公司予以辞退。

  4、扶永忠,采区副区长,事故当班区队跟班领导。现场把关不严,没有严格落实《3328工作面(上段)回采作业规程》对放炮管理的有关规定,隐患排查处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比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撤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并由资江矿业有限公司撤消副区长职务。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5、刘升良,中共党员,安全副总经理。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暂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三个月。

  6、苏明清,中共党员,资江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采煤区队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7、资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隐患排查处理不及时,职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导致了“7.16”放炮事故死亡一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㈠进一步强化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㈡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考核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严厉惩治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

  ㈢严格执行放炮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的规定。爆破作业前,必须将放炮区域及可能波及的区域内所有的作业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在清点人数无误、设置好岗哨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39条规定,非特殊情况下不得采用上一班打眼装药下一班启爆的爆破方式,特殊情况确需第二班启爆时,放炮员必须在放炮现场交接班。

  ㈣认真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重新进行学习,并严格考试。确保公司各项安全制度和《作业规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㈤严格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值班长、放炮员和瓦斯检查员必须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放炮员应相对固定,不得在作业现场随意变更,值班长不在作业现场时,严禁放炮。

  ㈥煤矿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针对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和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项目、整改时限、整改范围,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在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整改到位。事故隐患和防范措施整改到位后经娄底市煤炭局特别安监站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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