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规定,劳动者(指所有行业的从业人员)享有以下八项权利:
1、知情权 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 在我国现阶段,劳动者,特别是农民进程务工人员“建议权”往往被剥夺。实际上。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是所有劳动者的一项权利。这是实现安全生产,保证所有劳动者身心健康的一项有效手段。劳动者。尤其是在第一线从事“脏、累、差”作的劳动者,对于如何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具有优先发言权,他们感触最深,提出的建议也切合实际。因此作为企业,应鼓励他们提出改善劳动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合理化建议。并积极采纳。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劳动者有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是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
等有关规定的权利。对于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等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劳动者有权利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经营者提出批评。对于没有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等规定而导致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劳动者有权提出控告。各级领导不得为此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4、拒绝权 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对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任何人不得为此进行打击报复。
5、紧急避险权 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现不安全隐患,当人力无法抗拒时。有及时撤离作业场所和反映的权利。生产过程中由于作业条件复杂多变。工作环境差。不安全隐患多,工作在此间的劳动者,当发现不安全隐患时。应主动采取措施。尽力避免事故的发生。但是。当人力无法抗拒时。应及时报告并停止工作,进行紧急撤离,任何人不得对劳动者,采取强制命令等手段要求其冒险作业。
6、赔偿权 劳动者在生产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其本人或家属有权依法向所在的企业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安全生产法,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获得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应给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对临时工和农民工有歧视行为。
8、获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通过培训使劳动者掌握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劳动者要学会在劳动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牢记以下四项义务:
1、遵规守纪的义务 为保证劳动者安全的权利。也为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顺利发展。国家制定颁布了保证安全生产的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生产企业的劳动者有责任、有义务认真贯彻执行,任何人和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违背。
2、自觉学习安全知识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
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的义务 劳动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积极参加抢救事故的义务 企业发生生产伤亡事故后,企业的劳动者应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尽一切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有组织地服从抢救指挥部布置的各项任务,不允许逃避事故抢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