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表示,一些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为了得到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的关照,会找各种关系牵线搭桥、请托说情,致使法院的正常办案工作遭遇到严重干扰。 (2月21日《京华时报》)
这个规定的剑锋直指当下似乎愈演愈烈、公众深恶痛绝的司法腐败。 “规定”是为了去行政化,可从规定的内容来看,用的却仍是那套充满行政化色彩的语言,遵循的仍是行政化思维。
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其中“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就属于行政化语言。法官的辞典中,不应该有领导和上级的。这不是简单的话语习惯,而反映了一种刻板的行政化思维,法院去行政化,首先要“去领导化”和“去上级化”。
法院不是“执行”的行政机关,而是司法机关,要求其必须免于行政权力的干预,而保持独立的审判权。行政机关最大的特点是服从,上级领导掌握着对下级的支配权,上级的命令下级必须服从和执行,即使错误的也须执行。
而在法院这个法律的王国里,则没有领导和上级,而只有“法院管理者”和“上一级法院”。一个法官在审理一个案件时,他就是这个案件最权威的判断者,判断时唯一尊重的也只有法律,而不是领导的意志、上级的批示和所谓民众的声音。
法院虽然有院长、副院长之类,可他们只是“法院”这个单位在行政事务上的管理者,而不是比其他法官有更高的裁判权力、可以命令其他法官怎么判案的“领导”。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程序法规定,院长无权对某个具体案件的法官指手划脚,即使院长亲自审案时,也不比其他法官享有更多的权力,在审判委员会投票时,其效力跟其他法官是一样的。
同样,法院系统中并没有“上级法院”,而只有“上一级法院”。 “上级法院”隐含着某种隶属和领导关系,而“上一级法院”仅仅是业务上的分级,而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设置“上一级法院”是为了保障当事人不服判决时的上诉权,而不是为了领导“下一级法院”。
法院没有“领导”和“上级”,这些都是法治常识,可是,即使法院在反行政化时,还是会习惯性地言必称“领导”和“上级”,这说明行政化思维是多么地根深蒂固。□华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