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是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的总称。什么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和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业建设和商业、娱乐业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使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各类事故都能得到很好的处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家属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认定事故是否是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还要从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出发,看发生的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发生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指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关于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虽然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但是不能算作安全生产事故。
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不能把一些刑事案件和一些道路交通事故作为生产安全事故来处理。刑事案件不算做安全生产事故,大多数人都认同,但是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一直在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之列。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不能当做安全生产事故。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体责任人是驾驶员,是个体行为能力人,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其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不是生产经营过程,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些事故虽然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但是属于工伤,有关部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比如说道路交通事故,它不是安全生产事故。但属于工伤事故,类似的还有在工作岗位上突发急病死亡的,见义勇为的等等,因为都与生产无关,都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但属于工伤事故。在处理事故的时候,应该考虑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工作中自残、自杀或者因酗酒造成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事故,也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该按照各自职责,对负有监管职责的领域尽到监管职能,切不可只有权,不尽责。
以上四个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单独应用,遇到问题要通盘考虑。否则,将不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