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使石棉工作场所石棉尘浓度得到有效的控制,积极预防、控制和消除石棉作业中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使用、贮存、加工石棉场所职业病防治活动,涉及的工作场所包括石棉矿采掘或石棉原料、石棉制品或含石棉材料的加工、使用、修理、拆除、运输和贮存。
第三条 本规范制定了石棉工作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为防止石棉作业中石棉尘散发、控制石棉尘污染提出了合理、有效、可行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相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石棉作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范的一系列规定仅仅是为防止石棉作业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最基本要求。所有石棉作业用人单位除必须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为从根本上消除石棉造成的职业病危害,现有石棉作业用人单位必须逐步调整产品结构和品种,逐步缩小石棉或含石棉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规模;全面禁止开采、加工、使用角闪石棉即蓝石棉和含有此种纤维的产品,安全合理利用温石棉;规范石棉开采、加工技术方法,坚决淘汰落后小石棉矿山,禁止乱采滥挖,取缔无证开采;坚决取缔和严禁家庭手纺石棉的作业方式;改善石棉产品包装质量,减少生产和运输中石棉尘污染;积极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减轻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石棉代用品,用新技术、新材料逐渐取代石棉材料和石棉制品。
第二章 石棉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 建筑布局
第七条 石棉作业用人单位的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一)生产区、居住区、废物处理场等用地、生活饮用水和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点应同时选择,必须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防止因含石棉纤维废弃的扩散、石棉废弃物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二)厂区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源的下游;厂区必须远离居住区,应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厂区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一)生产区必须与非生产区分开,不得混合布置;除值班室、更衣室、盥洗室外,在生产区内不得设置其它非生产用房。
(二)产生石棉尘浓度较高的生产用房远离非污染设施,必须布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易于扩散的地段,应与其它生产用房之间留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第九条 厂房内生产布局要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
(一) 厂房内布置应根据生产流程安排,使供需衔接紧密,物料传送路径短,操作维修方便,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产生石棉尘较多的工序,应与其它工序隔开布置,应布置在厂房自然通风的下风侧。
(二)厂房内石棉、石棉制品或含石棉材料的存放地,必须用明显颜色在地面标出区域,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或中文说明。
第十条 厂房内必须符合建筑卫生学要求 。
(一)厂房最低高度不应低于3.0m;每个劳动者所占建筑容积小于20m3的厂房,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如每个劳动者所占容积大于20m3时,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20m3的新鲜空气量。
(二)厂房地面、天花板、墙壁应平整、易于清扫,便于收集意外事故溢出的粉尘;地面应防滑。
第二节 辅助用室卫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辅助用室,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辅助用室必须与石棉工作场所分隔开,避免受到石棉纤维污染。职工食堂、浴室还应符合其它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分别设置防护服存衣室和便服存衣室,以避免便服受到污染,防护服存衣室应有良好的通风。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洗衣房,指定专人负责防护服洗涤。
第三节 警示标志与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 凡从事石棉作业的场所、加工设备、盛放石棉、石棉制品或材料及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均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警示说明应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石棉的生产者和供应者以及含石棉产品的制造者和供应者应负责在包装或产品上贴上简体中文警示标签,标明包装内或产品中石棉含量,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四节 职业卫生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一般职责
(一)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工作场所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空气中石棉纤维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使工作场所空气中石棉纤维短时接触容许浓度不得超过1.5f/ml,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低于0.8f/ml;工作场所空气中含10%以上石棉的粉尘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不得超过1.5mg/m3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低于0.8mg/m3。
(二)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石棉尘对环境的污染,使排入大气的石棉尘浓度符合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不得超过100mg/m3。确保石棉作业产生的废渣、废水,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三)石棉作业新建、改扩建、续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必须按有关审批程序规定,通过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有相同技术经济性能的石棉替代材料和用品;优先采用无石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工艺、施工技术;应积极研究、开发和使用替代石棉的新材料。
(五)应广泛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或其它综合措施,实现自动控制或隔离操作等工艺改革措施,防止劳动者直接接触产生石棉尘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
(六)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产生石棉尘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必须采取密闭隔离、局部通风防尘等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必须保证工作环境保持洁净,及时消除石棉废物。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
(七)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使用、加工、贮存、运输石棉、石棉制品或含石棉材料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结果等内容。
(八)用人单位必须安装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合格、有效、充足的、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维护;应在工作时间内为劳动者提供充足时间,供班前、班后的更衣和洗 附件1:苍南县少儿广播电视艺术团“我的四川省地方标准DB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使石棉工作场所石棉尘浓度得到有效的控制,积极预防、控制和消除石棉作业中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使用、贮存、加工石棉场所职业病防治活动,涉及的工作场所包括石棉矿采掘或石棉原料、石棉制品或含石棉材料的加工、使用、修理、拆除、运输和贮存。 第三条 本规范制定了石棉工作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为防止石棉作业中石棉尘散发、控制石棉尘污染提出了合理、有效、可行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 相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石棉作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规范的一系列规定仅仅是为防止石棉作业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在职业病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