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监察员负责举报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2、建立举报渠道和值班制度,及时受理举报
3、接受举报范围:
3.1群众来电、来信、来访;
3.2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
3.3新闻媒体揭露或曝光的有关问题。
4、要求
4.1对于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积极受理,认真组织调查,实事求是、秉公处理,不徇私枉法,不推诿敷衍、不拖延积压,积极为群众排优解难,努力维护执法队伍的形象。
4.2受理举报应认真登记、编号。
4.3对电话举报应记录来电的时间,详细了解举报的内容和要求,尽量留下举报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对无需调查了解且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答复,并做好记录。
4.4对来信举报,应记录收到的日期,根据举报内容确定是否进行调查和答复。来信应作为归档资料妥善保管。
4.5对来访的举报要安排专人热情接待,对举报的内容应认真记录,也可请举报人书写举报材料。尽量留下举报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并请举报人在举报材料上签名。能够当面答复的,应当面答复。对来访中出现的其他情况,按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4.6对本级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应记录收到时间、来文编号和内容。
4.7对不属受理范围的举报,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其举报的其他单位或部门。举报内容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对受理的举报应由大队负责人决定是否调查处理。对决定调查处理的举报事项,应填写《举报事项督办件》,并转交有关监察员处理。
4.9大队受理的举报事项,由有关监察员查处。对牵涉面广、影响较大、监察员认为难以处理的,应向大队领导报告,由大队领导处理。
4.10安全监察员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及时签署拟办意见和处理意见,并转交相关监察员处理。一般事项应在7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大队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4.11调查人员对承办的举报事项。必须认真组织调查,依法办理。能够立即查处和纠正的应立即查处和纠正。
4.12举报内容需保密的,应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涉及相关执法人员的,相关执法人员应回避。调查前任何人不得向相关人员泄漏举报内容。被举报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举报人。
4.13调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将举报事项调查完毕,调查处理情况应书面报告支队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调查完毕的,应及时反馈调查情况。
4.14对报告和反馈的调查情况由原签署处理意见的负责人或大队领导进行审核。
4.15对举报的事项经调查需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4.16举报事项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将《举报事项督办件》及有关材料转综合审理员归档保存。
4.17安全监察员应做好举报的答复工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转来并要求答复的或者有署名且留有地址或电话的举报,应自办结之日起3日内答复批转部门或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