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确保行政处罚的正确、合法、及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对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按照局行政处罚管理制度和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备案必须坚持准确、及时的原则,并由政策法规科负责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
四、对行政相对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与申请政府关闭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处罚决定书下达10日内应向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五、备案时需要提供案件调查报告、政府批复、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材料、案件处理呈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凭证、罚款收据、结案审批表等。
六、经审查认为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处罚,由政策法规科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同意后,向实施处罚的机关下达审查意见书。自接到审查意见书七日内予以落实,并将结果函告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