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继“危险驾驶”入罪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此次修法体现了重典整治交通违法行为,警示驾驶员克服侥幸心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姿态,也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
资料显示,国外对酒驾的惩罚非常严厉。在美国,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一旦被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也会被拘留关押,最低的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在瑞典,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mg/100ml,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 在新加坡酒后驾驶,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累犯者将面临最长10年的监禁。
而按照我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属于治安处罚的范畴,对于一些不长记性驾驶员与 “我爸是李刚”的 “官二代” “富二代”来说,处罚力度显然不够。如果不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酿成人命,仍难以警醒酒驾马路杀手。从这个角度讲,刑法拟规定,酒驾不论情节一律拘役, “拘役”与拘留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属于从刑法高度整治酒驾,传递出的重典整治信号让人期待。而且酒驾一律拘役的刚性规定,让酒驾者、执法者可钻的空子越来越小。有利于克服交通违法领域 “同案不同罪” “同罪不同刑”的法律怪相,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但是,换个角度看,危险驾驶入罪,酒驾一律拘役,只是重视交通安全,保护民众生命财产的一个方面,“徒法不能以自行”,遏制酒驾、醉驾恶行要立法更要执法。从执法效率、维护交通安全持续性的角度考虑,执法有力比重典整治更重要。交警部门日常监管严格、到位是关键。整治酒后驾车,不能局限于杀鸡儆猴用重典,掀整治风暴,而要着眼长远,一以贯之。前移监管关口,提高法律制度执行力。一旦相关法律生效,交警部门要主动出击,勤于到交通一线查处违规驾驶行为,并认真受理举报,严格依法处罚,防止有的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被“我爸是李刚”潜规则,切实减少交通事故,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如果没有配套监督问责机制跟进,如果交警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酒驾一律拘役可能会成为一张空头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