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其中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列食品安全渎职罪颇引人关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这是千百年来,老百姓用生命与健康代价换来的警世之语,食品安全领域一再出现问题,让这句古训的重要性更加凸现。苏丹红、三聚氰胺、植物奶油、树胶蜂胶······有多少食品安全事故,就有多少百姓生命与健康权利被作践的事实,就有多少食品信任危机,也就有多少职能部门监管的失职甚至渎职。
面对日益多样与复杂的食品,不能每个人都有专家一样学识和拥有专业检测设备和技术的普通老百姓,除了充当小白鼠,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来检验食品安全性外,别无他法。然而,老百姓可以无奈到“以身试毒”,相关部门却无论如何不能一再让老百姓付出血的代价。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事故萌发阶段,在“有毒”食品流入市场之前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成了食品安全保障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屏障。
然而,事实一再证明,相关职能部门和食用生产领域相关负责人,要么明知而故犯,要么在发现安全问题苗头的时候,因为利益冲突等原因而甘当“睁眼瞎”或者坦坦荡荡地表示“不好管”,构成了让百姓心寒的渎职和失职。于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以此为相关职能部门疲软的监管加码,可谓甚得民心。
一个无法完全凭借道德自律和责任良知而实现良性有序运行的社会,法律的强硬与否,从一定程序上,决定着社会的稳定、和谐甚至命运。对食品安全管理渎职行为的重办,虽然来得有些迟,但还是让人有所欣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