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绩效考核机构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两级安全绩效考核机构,即厂级和车间(分厂)级。
第七条 各车间(分厂)安全绩效考核机构:
组 长:车间主任
副组长:分管副主任
成 员:安全员、工艺员、机械员、工段(班组)长
其职责为:
1、按本制度要求,制定本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2、对本单位各级组织和人员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3、将安全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风险奖励和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八条 厂级安全绩效考核机构:
组 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厂领导
副组长:技安处处长
成 员:财务处处长、技安处、生技处、环保处
(厂级安全绩效考核机构办公室设在技安处)
其职责为:
1、对各车间(分厂)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2、将安全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风险奖励和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安全绩效办法
第九条 安全绩效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1、日常考核:通过日常监测、观察,对各级组织和人员的安全绩效进行评价,目的在于促进各级组织和人员自我管理;
2、季度考核:每季度末,对各级组织和人员该季度的安全绩效进行考评;
3、年度考核:每年底,对各级组织和人员全年的安全绩效进行总体考评。
第十条 在季度考核时,日常考核情况应占50%,即日常考核和季度考核总分分别折为50分,计算该季度实际得分;年度考核时,各季度考核情况各占20%,综合评定占20%,计算年度实际得分。
第十一条 按考核得分,将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级:
等 级 |
出色(一级) |
优良(二级) |
常态(三级) |
需改进(四级) |
不良(五级) |
考核得分(分) |
95以上 |
90~95 |
70~80 |
60~70 |
60以下 |
第十二条 由各级考核组织将考核得出的结果,交该级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进行奖惩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技安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