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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源C4合同段工程爆炸事故 | 2016-10-31 19:07:00
某水源C4合同段工程爆炸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1年1月9日21时35分左右,福建省福州市某水源引水隧洞C4合同段发生一起放炮引起的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福州市某水源CA合同段由陕西某建筑公司福建公司中标承建。2001年1月9日13时50分左右,班长带领5名作业人员到上游K2+340处,钻了38个炮眼,K2+346光爆层打了8个炮眼,由4名作业人员开始装药,炸药装完约21时20分,安全员检查完工作面及装药情况,交代班长准备放炮,就将工作面剩余1发雷管,8节炸药和1根长2.3m导火索带离工作面,并到距离工作面约300m处(潜水泵地方)担任警戒。大约21时30分听到里面炮响,再过几分钟又听到一次炮响,又等了约15分钟,还不见4人出来,安全员觉得肯定出事了,马上喊人抢救。当抢救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距工作面约6.3m处躺着3个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1名作业人员在10日凌晨3点30时左右在距工作面约1.6m处找到,但已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从爆破工艺方面分析,最有可能造成本事故的原因有两点:其一:导火索燃烧时间不足,引起早爆;其二:点火时间超长,延误点炮时间而使撤离时间缩短,工人来不及撤离现场。
该工作面共打炮眼46孔:K2+346顶部光爆眼8孔;掏槽眼10孔(舍2孔临空眼);辅助眼10孔,底眼5孔,周边眼13孔。这样,事故工作面总共有18个点火头。这里与设计有较大出入的在于,其中有14个炮眼违反设计规定,采用了火雷管直接起爆,从而使该次爆破有较多点火头。
点火根数超过规定,有导致点火时间延长的可能。《爆破安全规程》(GB7622—86)规定,地下爆破一人连续点火根数不得超过5根(组);该工地的设计及交底文件中也有相应的规定,然而事故工作面实施的起爆方式使该次爆破共有18个点火头。点火时工作面共有4人,按3人点火(共切割3根0.6m长导火索)平均每人点6个火,超过了每人一次点火个数不超过5个的规定。如此,有导致点火时间延长的可能。
事故工作面顶扳滴漏裂隙水,淋水成线,滴水位置偏向工作面东侧,造成点火头湿点不着,导致点火延误未能完成点炮工作。
2.管理方面
爆破作业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详细检查。装药后,爆破前,应由技术人员验收。爆破施工企业负责人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爆破作业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业资格的管理人员负责。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根据调查笔录和现场勘察情况分析,事故发生时作业人员吴某所在点是东侧底部炮眼,因此炮响时吴某被爆炸物堆压在1.6m处,其他3人站在正面被冲击波推至6.3m处。从死亡人员的所躺位置,可以初步判断发生爆炸时是炮眼的中部掏槽眼和与其联结在一起起爆的部分辅助眼较其他炮眼先爆引起的,造成中部掏槽眼早爆的原因。由于4位当事人已在本起事故中全部死亡,无法直接查证。
事故调查组经过分析,从爆破工艺方面来讲最有可能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有以下两点:其一:导火索燃烧的时间不足引起早爆;其二:点火时间超长,延误点炮时间。间接原因:一,该工地在爆炸作业时违反《爆破安全规程》(GB7622—86)中关于井下作业每人一次点火个数不得超过5个的规定;二、爆破人员均持过期爆破员证;三、工地爆破安全管理不够到位,责任不够落实。
综上所述:这起爆炸伤亡事故是由于中部掏槽眼和与其联结在一起起爆的部分辅助眼较其他炮眼先爆引起的。造成中部掏槽眼早爆的原因由于4位当事人已在本起事故中全部死亡,无法直接查证。但经过综合分析,早爆原因应与下列两点有关:一、导火索燃烧时间不足;二、爆破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制定爆破作业方案,设专人负责指挥实施爆破。爆破前应有专业安全人员对爆破准备进行检查,确保无误后方可派专业爆破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爆破施工企业负责人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爆破作业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业资格的管理人员负责。
六、专家点评
国家及地方对爆破工程均有严格的规定,在进行爆破工程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范,编制爆破作业方案,执行审批制度,建立有效的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体系,明确责任人,配备充足的具有专业爆破资格的人员,技术措施要到位。
《爆破安全规程》(GB7622—86)规定:地下爆破一人连续点火根数不得超过5根(组),该工地的设计及交底文件中也有相应的规定。然而在此次事故中,事故工作面实施的起爆方式使该次爆破共有18个点火头。点火时工作面共有4人,按3人点火(共切割3根0.6m长导火索)平均每人点6个火,超过了每人一次点火个数不超过5个的规定。再加上爆破人员均持过期爆破员证,工地爆破安全管理也不够到位,责任不够落实。所以说,此次事故的根源是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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