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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污水工程急性中毒事故 | 2016-10-31 19:05:00
某污水工程急性中毒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3年3月29日2时30分左右,在甘肃省平凉市某污水工程施工的陕西省榆林市某市政公司,在开挖管道时,发生一起井下沼气中毒事故,致使3人窒息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甘肃省平凉市某污水回用工程,于2001年12月由省计委批准立项,建设规模为“日污水处理能力5万m3,其中日污水回用3万m3。配套建设排水管网80km”。建设年限2001—2004年,工程总投资1.42亿元。由中铁某市政环保公司为总承包单位,中标工程为埋设管网37.3km,合同工期至2003年7月30日。为加快工程进度,该公司平凉项目经理部与榆林市某市政公司签定了工程分包协议,配合工程施工。
  2003年3月28日晚,在二标段施工的榆林市某市政公司项目队长孙某等人租用了平凉市某工程机械队挖掘机开挖管沟。2003年3月29日2时10分左右,挖掘机将环卫局门口污水管网工程编号为WB8—WB9号井间DNφ75mm给水管挖断,给水管涌水将施工管沟淹没。为了及时抢修断裂的给水管,该项目队队长孙某带领工长白某、张某沿街寻找给水阀门井,准备关闭水源。大约在凌晨2时40分,将某地给水检查井误认为是给水阀门井,孙某指示电焊工王某找来洋镐揭开井盖,白某先下井准备关闭闸阀,下井后立即昏倒,张某见状即下井抢救也昏倒井内,地面上的孙某立即指派电焊工王某去工地找人营救,他本人准备再下井抢救。
  王某与附近工地作业的刘某在赶往事故现场救人时,又叫看守工和挖掘机司机一同赶到事故现场。当他们赶到井边时,发现地面无人,往检查井内探视时发现3人躺倒,刘某立即下井将孙某头部托起,但众人无法将遇难者救上井面。彭某见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3时30分许,巡警一队、消防队和派出所的警员在公安局副局长的统一指挥下,将井下3人救上地面,经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诊断,3人均已死亡。公安局法医进行尸检后认为遇难者表面特征符合中毒窒息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榆林市某市政公司项目队长孙某在对地下管网不明的情况下,违章指挥采用机械夜间挖沟,挖断给水管道造成跑水后,又未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在急于关闭闸门的时候,误入井内,未意识到井内存在有毒气体,造成中毒事故。由于作业前未制定措施和计划,在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盲目下井抢救,造成中毒窒息死亡,扩大了事故,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管理方面
  建设单位未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的资料和图纸,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中铁某市政环保公司平凉项目经理部对榆林市某市政公司施工的WB1~WB9标段没有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也未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对专项施工方案也没有落实。榆林市某市政公司和中铁某市政环保公司平凉项目经理部,由于施工前没有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对作业区域内的地下管线没有充分的了解,对施工中出现的意外事件没有考虑救援措施,因此遇有异常情况缺乏预见性,认识不足,对项目队夜间挖掘管道和擅自下井关闭阀门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这是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四、事故的结论与教训
  榆林市某市政工程公司违反甘肃省建设监理公司和平凉项目部不准夜间施工、不准用机械开挖管道沟槽的要求,私自强行施工;项目队长孙某等对阀门井下情况判断失误,违章指挥,自我防护意识差,盲目抢救,应负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
  该公司安全管理不严,职工安全培训不落实,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中铁某市政环保公司平凉项目经理部在无地下管网资料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对施工队夜间挖掘管道和擅自下井关闭阀门的行为未能及时发观和制止,项目部负责人应负此起事故的重要管理责任。

  中铁某市政环保公司作为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规章制度未落实,对平凉项目部检查监督不力,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第一责任者,应负此起事故的领导责任。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按照国家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地下管网设施的准确资料,由于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导致施工单位缺少施工资料,盲目施工,造成此次事故。建设单位应负此起事故的直接管理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立即在该工程项目经理部各分包单位和各作业队开展安全整顿活动,以此次事故案例教育大家,认真反思,真正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整改施工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积极做好后续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进一步组织全项目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以及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全员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作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和制度,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监控,做到安全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点。不断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监督与监控机制,提高安全检查的质量。
  认真进行各施工部位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分项工程和施工部位,立即整顿,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专家点评
  从此次事故的表面现象来看,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和盲目抢救造成的。但是,建设单位未履行责任,没有提供施工现场有关的地下管网设施的准确资料的责任也不应忽视。因此,施工单位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严格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履行有关的责任和义务。
  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本类案例违反了以下有关的法律法规:
  1.违反《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2.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纪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施工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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