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气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氯气接触的企业、事业单位。
2 引用标准
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30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 术语
易熔塞:由熔化温度为65 ( +3 -1)℃的易熔合金制成的液氯钢瓶卸压装置+3。
4 通用安全
4.1 新建、扩建、改建的氯气生产、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管理权限,向公安、劳动、环保等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4.2 氯气生产、使用的厂房、库房建筑必须符合GB 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3 氯气生产、使用工厂的卫生和环境条件应符合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
4.4 氯属于Ⅱ级(高度危害)物质,直接接触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4.5 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车间(部门)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并能正确指挥事故处理。
4.6 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等现场,都应配备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
4.7 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
4.8 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
4.9 氯化设备(容器、反应罐、塔器等)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完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
4.9.1 氯化系统管道必须完好,连接紧密,无泄漏。
4.9.2 定期清除滞留在反应设备和管道内的反应生成物,消除堵塞。
4.9.3 氯化设备和管道处的连接垫料应选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塑料、浸石墨的石棉绳等,严禁使用橡胶垫。
4.9.4 氯化设备中,应使用与氯气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润滑剂。
4.9.5 液氯气化器、蒸发器、贮罐等,必须装有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等安全装置。
4.9.6 设备、管道检修时,必须切断物料来源和传动设备电源,然后泄压,放尽物料,进行气体置换后,取样分析气体合格,方可操作。操作时应有专人监护。需要动火时,必须事前办理动火手续。
4.10 使用液氯钢瓶,必须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
4.11 使用液氯罐车,必须执行化学工业部颁发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有关规定。
4.12运输液氯,必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5 生产安全
5.1 液氯应符合GB 5138--5139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其中纯度≥99.5%,含水≤0.06
5.2 氯气总管中含氢≤0.4%。氯气液化后尾气含氢应≤4%。
5.3 液氯的充装压力不得超过1.1MPa。
5.4 采用压缩空气充装液氯时,空气含水应≤0.01%。采用液氯气化器充装液氯时,只许用水加热气化器,不准使用蒸汽直接加热。
5.5 液氯贮罐、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得超过全容积的80%。
5.6 严禁将液氯气化器中的液氯充入液氯钢瓶。
5.7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必须装有排污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检查。
5.8 为防止氯压机或纳氏泵的动力电源断电,造成电解槽氯气外溢,必须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5.8.1 配备电解槽直流电源与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的联锁装置。
5.8.2 配备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断电报警装置。
5.8.3 在电解槽与氯压机、纳氏泵之间,装设防止氯气外溢的吸收装置。
5.9设备、管道和阀门,安装前要经清洗、干燥处理。阀门要逐只做耐压试验。
5.10 应将管内残留的流质、切割渣屑等物清除干净,禁止用烃类和洒精清洗管道。
6 使用、贮存和运输的安全
6.1 液氯钢瓶的充装和使用安全
6.1.1 充装前应校准计量衡器;检查台面和计量杠杆。充装用的衡器每三个月检验一次,确保准确。
6.1.2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钢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和异物,方可充装。
6.1.3 充装系数为1.25kg/L。严禁超装。
6.1.4 充装后的钢瓶必须复验充装量。两次称重误差不得超过充装量的1%。复磅时应换人换衡器。
6.1.5 充装前后的重量均应登记,作为使用期中的跟踪档案。
6.1.6 入库前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必须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充装人和复磅人姓名或代号。
6.1.7 钢瓶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充装:
6.1.7.1漆色、字样和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类别。
6.1.7.2 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6.1.7.3 新瓶无合格证。
6.1.7.4 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6.1.7.5 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6.1.7.6 瓶阀和易熔塞上紧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
6.1.7.7 瓶体温度超过40℃。
6.1.8 充装量为50kg钢瓶,使用时应起直立装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6.1.9 使用钢瓶时,必须有称重衡器,并装有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应保持钢瓶内压力大于使用侧压力。
6.1.10 严禁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钢瓶。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
6.1.11 严禁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钢瓶附近。
6.1.12 钢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逆止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6.1.13 应采用经过退火处理的紫铜管连接钢瓶。紫铜管应经耐压试验合格。
6.1.14 不得将钢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
6.1.15 应有专用钢瓶开启扳手,不得挪作它用。
6.1.16 开启瓶阀要缓慢操作,关闭时亦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
6.1.17 钢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
6.1.18 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压。充装量为50kg的钢瓶应保留2kg以上的余氯,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应保留5kg以上的余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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