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成企业家犯罪新风险点
安全生产成企业家犯罪新风险点
近日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称——安全生产成企业家犯罪新风险点
■韩丹东
4月5日,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发布《2016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报告收集了2016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公共媒体报道过的602起企业家犯罪案例。在全部案例中,事故类犯罪案例较往年明显增多。
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名
报告分析称,在262例有明确涉案罪名的国企企业家犯罪中,共涉及24个罪名,主要包括:受贿186例、贪污57例、挪用公款22例、行贿10例、滥用职权10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7例、玩忽职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各6例、重大责任事故4例、职务侵占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各3例、骗取贷款和私分国有资产各2例。
报告指出,与2015年相比,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仍高居国企企业家犯罪最主要的涉案罪名。报告分析认为,国企企业家犯罪大多与其身份、职务有关,即手中握有的权力大小。
与涉罪国企企业家年龄较大不同,涉罪民企企业家则呈年轻化趋势。据报告统计,在233例有明确罪名的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33个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1例、集资诈骗罪30例、行贿罪25例、职务侵占罪15例、非法经营罪14例、非法存储爆炸物品罪13例、诈骗12例、重大责任事故罪11例、单位行贿罪9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8例。
事故类犯罪数量增多
在《2016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收录的案例中,国企企业家案例比2015年有所降低,为335例,占全部案例的55.65%。这意味着,媒体披露的国企企业家犯罪的绝对数量在历经数年的增长之后,有了下降的趋势。
在报告分析的2016年度企业家犯罪特点中,较为打眼的是,事故类犯罪数量增多。
从报告统计数据看,因重大责任事故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与往年相比较为突出。其中,与非法存储爆炸物品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环境污染罪等相关的犯罪案例多达40例。
“近几年,国内发生了多起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引发了举国上下的强烈关注。由于这些事故影响范围广大、伤亡人数众多,因此事故发生后的刑事追责也往往较重。而在2016年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中,相关事故的刑事追责陆续进入了司法程序。”报告分析说。
“案发环节涉及安全生产的案例共计53例,在全部423例明确提及涉案环节的案例中,占比12.5%。”报告认为,安全生产是2016年度企业家犯罪的一个突出风险点。
长期以来,工程发包承揽环节都是企业家犯罪的高发环节。报告总结出的2016年度企业家犯罪风险点也有此项。报告认为,鉴于发包决策权在一些行业及企业高度集中,导致“寻租”现象易发。在该环节中,往往国有企业家受贿概率较高,而民营企业为拿到承包权进行行贿的概率较高。
与加工承揽类似,企业家犯罪还有一大风险点,即招投标。
内控失灵是重要原因
任何现象的出现,都是内外因交织的结果。企业家犯罪也是如此。
报告分析认为,经济转型中的政策缺失、监管与执法仍有错位是企业家犯罪的突出外因。
对此,报告作了具体分析: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而言,无规则不成方圆,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有效的宏观调控,其中明晰的经济政策布局尤为重要。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追逐经济利益,需要及时获得政策信息并对其准确解读,以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自发调节资源配置。但在实践中,往往一些政策落后于产业的发展,监管者本身对于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缺乏预判能力,导致一些政策出现偏差。近几年来,部分公共政策出现“短命”现象,一些本应经过严密程序得以出台的政令,落得朝令夕改、半途夭折或“执行不下去”的尴尬。监管的不完善以及执行的不到位、不严格,使得政策的稳定性、权威性和执行效力受到影响。这对监管和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政策出台往往就是利益博弈的过程,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让政策客观合理,又要避免在推行中遇到太大阻力。
企业家犯罪的内因,则集中体现在个别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及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两个方面。
“从相关案例可以看出,一些企业家法律和规则意识淡薄,认为在很多人都利用潜规则牟利的情况下,自己也可以这样做。甚至有人认为法不责众。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家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认为即使违法,性质也不算恶劣,这是很危险的理念。”对于企业家法律意识问题,报告作出如此点评。
从报告统计来看,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或者失灵是造成企业经营策略失效或者个别违法经营、犯罪等现象的重要原因。
报告分析发现,我国中小企业近些年来发展迅猛,但内部规章制度与国有企业和外企相比仍不够健全,出现问题也比较多。此外,我国对民营公司企业管理人员职务行为规定的法律法规虽然在逐步完善,但仍存在一些漏洞。
对于国企而言,由于国企高管兼具“官”“商”双重身份,对国企“一把手”缺乏实质性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