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看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从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看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调查偏重问责 法规亟待完善
——从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看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距离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已两月有余。
社会公众一直对该事故保持高度关注。该事故在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过程中所暴露出的各类漏洞和问题,更引发了公众和学术界的广泛讨论。
日前,国内多位公共管理和法律界专家,以“从天津港爆炸看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为主题展开了公开讨论,本报将有关专家的观点进行了整理。
薛 澜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世界巨灾委员会副主席
风险治理难见政绩
风险治理本身是一个难以在短期内见成效的工作,很多人持有“把风险消除了并不体现为政绩”的观念。因此,在财政收入并不十分富足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领导更愿意把财政收入投入到可以短时间内见到政绩的市政建设等方面。
事故调查偏重问责
在我国,事故发生后,媒体及公众普遍关注的是如何问责,这导致事故调查更倾向于“问责式”、“平民愤式”调查。国外主要是通过漫长的诉讼,来倒逼事故调查朝着分析原因、吸取教训的方向进行。
于 安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应急处置多是一事一议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只提到应急状态的结束,没有提及应急状态的开始,这是立法时留下的遗憾。在其他一些国家,政府需要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方可行使应急权。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并未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所以,政府处置受灾群众财产、征用不动产等,都存在缺乏法律支持的问题。不难看出,《突发事件应对法》在该事故发生后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甚至可以说,长期以来,我国的应急处置更偏向于“一事一议”的个案性、政策性安排。
法律适用存在混乱情形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究竟适用《安全生产法》还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至今仍未理清。可以明确的是,生产安全事故不一定会上升到公共安全事故层面,具体到该事故,爆炸前后所适用的法律是不一致的。爆炸前及爆炸刚开始较短时间内,应当适用《安全生产法》,因其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但事态失控后,已上升到公共安全层面,应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
朱 伟
北京城市系统工程中心副主任
受害者趋老龄化,心理救援需加强
近年来,多起影响极大的事故均呈现出受害者主要是老年人的特点,如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等,但目前我国对此类事故发生后的心理疏导做得很不够。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家属的心理问题可能不是短时间内就能被发现的,如汶川地震中,一些幸存者在震后一年之内生活很平静,但震后两三年后却发生了多起自杀事件。因此,政府应加强事故发生后的心理救援工作。
王宏伟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
多数城市难以应对复杂性危机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等,均具有“极低发生率、极严重损害结果”的特征,此类事故具有不可预测性。然而,现有的应急预案仅仅是对以往经验的总结和未来形势的分析,在应对此类事故时往往发挥不了多大作用。
应急管理工作存在跨界性,常常需要跨越地域边界和职能边界。如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就存在天津市和天津港、天津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博弈问题。这导致很多职能部门不能较好地配合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甚至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形。
应急机制应“以万变应万变”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媒体、公众曾质疑消防队员最初用水灭火的正确性。这都是在得知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后得出的“马后炮式”反思。事实上,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没有人掌握存放的危化品情况,用水降温的处置方案是恰当的。
建议今后应当树立全局应急观念,有关职能部门在互相信任的情况下,进行充分沟通,以便在紧要关头能做到互相配合。此外,应急机制要摆脱经验主义和线性主义,要做到“以万变应万变”。
林鸿潮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师、中国政法大学应急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应急救援不能不计成本
应急救援必须明确起始节点,但法律并无相关规定。建议尽快出台政策,对应急状态的起始节点加以明确,例如以应急指挥部成立为应急状态的开始,以应急指挥部解散为应急状态终止。
应急救援不能总是采取不计成本的方式进行,很多时候“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付出百倍努力”的救援方式,实际上不是最佳的选择,还可能为此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
善后处理合法性存争议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善后处理中,天津滨海新区政府出面与房屋受损业主谈判,对受损房屋进行回购。这样的政府回购是否合理、合法,存在极大争议。
对于周边受灾群众的赔偿工作,应当按以下顺序进行:购买保险的部分,由保险赔付,但保险赔付并不一定能够弥补其实际损失。因此,保险赔付后仍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事发企业即瑞海公司赔偿。公众或许会说瑞海公司已经被炸毁,如何赔偿,但千万不要忽视,瑞海公司所处的天津港集团,也应作为赔偿的责任主体。即便天津港集团赔偿不了,也应先由其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赔偿,最后再由天津市地方财政赔偿。即便如此,也存在法律争议,因为上述情形中的赔偿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