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安法体会(6)
真学深思笃行 推动安全发展
■冉进红
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是一部植根实践基础、反映客观规律、富有法治原则的法律。认真贯彻落实新安法,是安监系统当前和今后的重大工作任务。
围绕重点内容深入学习
针对重庆市安全生产实际,我们提出了学习新安法的15个重要内容。
一是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按照新安法的要求,坚守安全发展红线意识,实现重庆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
二是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三是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的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综合监督管理,依法执政。要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四是明确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处于安全生产第一线,在立法层面必须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要抓实抓细;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是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协助地方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五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工作职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监人员。其主要职责是深入一线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并根据生产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式,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六是明确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者有学习提高劳动技能的权利,上岗前要加强教育培训。劳动者有做好安全生产的义务,时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七是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来抓。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企业,要进行严格的行政处罚。
八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新安法的要求,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九是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要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要鼓励生产企业积极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管理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根据新安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是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照其他省份试点的经验,适当增加事故单位从业人员和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要按照新安法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一是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出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十二是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近年来,由于没有采取断然措施而导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决定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执行。
十三是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应当将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十四是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一是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二是积极建立全国统一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可靠;三是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救援预案内容,与有关政府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十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处罚规定。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额度。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罚款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罚款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罚款500万元至1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特别重大事故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的责任,凡是负有重大责任的事故责任人终身不得再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四,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2倍至5倍,加大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